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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305-00042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跨国电信诈骗,构成什么犯罪?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08 发布日期: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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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跨国电信诈骗,构成什么犯罪?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08
发布日期: 2023-05-08
【以案释法】跨国电信诈骗,构成什么犯罪?
发布时间:2023-05-08 17:13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

      卫某(化名)因疫情原因长期赋闲在家,因无其他经济来源,为养家糊口谋取生计,在“朋友”夸大介绍下,遂产生出国打工的想法。后经叶某联系,在当地“蛇头”安排下偷渡至老挝沙湾拉吉一家公司,要求他们从事电信诈骗,韦某才知上当受骗。后在无法逃离情况下,选择接受诈骗组织统一安排,领取专用手机和事先准备好的话术,通过手机微信寻找受害人并与受害人聊天,在电信诈骗组织滞留时间近3个月。后在叶某帮助下,卫某翻墙逃离诈骗组织,经云南边境国门自首入境,并受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回家后,卫某自以为受过行政处罚后此事就告一段落。但在一年后,公安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将其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现该案已由铜陵某区检察院移送至某区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评析

      首先,卫某的行为构成了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两高201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下列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应按照偷越国边境罪处理:(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次,卫某的行为还构成诈骗罪(未遂)。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1年6月两高一部又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该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处理,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骗得财物的,或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3.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本案中,卫某被“朋友”夸大介绍骗至老挝参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虽并非本人自愿参与该犯罪行为,且犯罪行为数额可能未达到电信网络诈骗需达到立案标准,但因司法实务中境外诈骗的数额往往难以查证,《意见二》将立案标准进行了扩大化的处理,行为人只要为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次数为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就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很多境外犯罪集团假借高薪务工的幌子引诱、欺骗国内人员偷渡出境,后将其控制,逼迫其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提醒大家切记不要被网络虚假广告、诈骗团伙所蒙蔽,世界没有免费的午餐,对于他人提出的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境外高薪招聘广告,一定多了解和分析识别真伪,以免上当受骗,否则不仅人身自由被限制,甚至还要面临法律的审判。

      

        (来源 | 宣城市司法局      编辑 | 远远      审核 | 宁小鱼 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