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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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5970934056/202303-0013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通知
名称: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通知 文号: 宁文旅〔2023〕14 号
生成日期: 2023-03-01 发布日期: 2023-03-01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025970934056/202303-0013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通知
名称: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通知
文号: 宁文旅〔2023〕14 号
生成日期: 2023-03-01
发布日期: 2023-03-01
有效性: 有效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1 09:16 来源:宁国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局属各科室、二级机构: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党组研究,现将《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

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本局法制审核部门和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 公示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审查机制,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前均应经过审查。经审查,属于不予公开情形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审查后应注明理由,留存书面材料备查;

(二)对本制度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信息,经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内容

第九条 本行政执法部门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事项名称、执法行为类别、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等内容;

(四)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七)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主动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等信息;

(三)本行政执法部门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本行政执法部门应就行政执法结果公开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行政相对人姓名、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摘要;

(四)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依据和结果;

(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和日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载体和时限

第十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探索建立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一)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二)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按照“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被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信息公示。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本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培训、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公示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不准确、不完整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不及时更新或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四)公示不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保存、管理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的活动。

第四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通过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以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必须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事项,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关联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程序启动阶段的记录

第六条 本局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承办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以及要求申请人更正、补正申请材料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七条 本局执法承办机构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员或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内容进行记录。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八条 本局执法承办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经审查,对投诉、举报决定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 本局执法承办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启动行政检查的,应当对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以及抽查方式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三章 调查取证阶段的记录

第十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情况以及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情况;

(九)举行听证的情况;

(十)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有关执法文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执法承办机构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及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并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执法承办机构对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举行听证、证据保全、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调查取证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对执法现场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完整反映在记录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言语、行为情况,并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行政相对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现场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始音像记录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音像记录过程中,因特殊情况中断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音像记录中说明原因的,应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音像记录一般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公证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记录。

第四章 审查决定阶段的记录

第十三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法制审核意见以及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意见应当载明当事人情况、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法律依据与适用理由、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和裁量的理由等。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经专家论证或评审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或者评审意见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的,应当留存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本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进行记录。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对集体讨论的意见和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第五章 送达执行阶段的记录

第十八条 本局依法须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达情况进行记录,留存行政执法文书的副本和送达凭证。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采用邮政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在邮寄单上记录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第二十一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等情况,并同时采取音像记录方式全过程不间断记录留置送达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记录委托或转交的原因、送达人情况、签收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及日期,并留存公告。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执法承办机构还应当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音像记录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自愿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记录行政相对人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催告情况、决定送达情况、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与执行情况等进行记录。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对行政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记录异议主体、异议内容、异议时间、行政执法机关对异议的处理意见等内容。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同时采取音像记录方式全过程不间断记录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催告情况、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六章 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资料的保存、使用和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二十八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管管理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记录人员应当在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记录信息存储至指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三十条 对拟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告知当事人,并按照视听资料证据审查和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为光碟并附文字说明,标明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信息,附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

第三十二条 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记录或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擅自毁损、删除、篡改执法记录的;

(三)不按规定储存或者保管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指市文旅局各执法业务机构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市文旅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机关负责法制审核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本局应当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附件 1),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 本局具体负责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将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报送局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情况;

(三)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经过听证的,还需提交听证材料;

(五)调查终结报告;

(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建议,以及对相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和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执法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备的,法制审核部门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时间补充提交;经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政策法规科不予受理。

第七条 法制审核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合理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实情况。

第九条 法制审核部门完成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拟作出的处理意见适当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基准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行政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或者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五)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六)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出集体讨论意见。

(七)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依法移送意见;

第十条 法制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2 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结合本机关实际,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确定法制审核的具体期限,不得因进行法制审核导致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超出法定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审核部门复审。法制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部门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部门审核后,还应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部门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设立宁国市文旅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称“案审会”),审理以文旅局名义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市文旅局根据领导分工和人员变动,及时调整案审会委员。案审会主任由市文旅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制和分管执法大队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其他局班子领导、执法大队负责人、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市场管理科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处理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案审会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审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案件承办人列席会议,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案件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回答案审委员的提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和作出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存在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稳定因素等执法风险的案件,包括:

(一)拟作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领域对公民个人处以一万元及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及以上罚款;著作权领域: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广播电视领域: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四)项规定的数额的;

(三)符合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改和吊销许可证、执业资格证等处罚的案件;

(五)上级督办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案件;

(七)其他重大、疑难需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五条 拟对公民处以 3 万元及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元及以上罚款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小组研究后,应当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第六条 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案件调查终结5个工作日提请案件集体讨论申请,并向局政策法规科上报,要求组织案件集体讨论,经请示主要领导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案件集体讨论。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

(一)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获取的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四)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八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集体讨论由案审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主持,由案件承办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程序、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

(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进行讨论;

(四)主持人对案件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归纳;

(五)根据事实和法律,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六)根据讨论结果形成结论性处罚意见,讨论记录交各参会人员审阅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组成人员实行案件回避制度。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安排专人制作书面记录并撰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纪要》,记录和纪要由案件承办部门具体负责,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形成案件的正式材料。记录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纪要应记载会议的要点以及形成的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和纪要中如实反映,参加讨论的有关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的签名,记录和纪要归入本案案卷。

第十一条 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必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 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泄露案件或案情有关工作秘密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指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和促进本部门依法行政。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履行文化市场执法职责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性;

(八)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二)组织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备案;

(四)对重大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五)对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情况进行督查;

(六)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七)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八)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七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规定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八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督查执法人员在投诉举报受理后调查、办结、反馈等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本局每年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执行罚缴分离;

(七)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案件办理文书是否全面、完整、规范;

(九)案卷的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

(十)案卷是否及时归档管理;

(十一)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案卷评查可以采取抽查案卷、案件回访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视行政执法公示情况,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汇报、现场检查、案卷抽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应当通过案件审核、听证、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采取专项监督和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被监督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局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有关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检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要做好执法监督的自查工作。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检举、控告,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及时查处或者转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九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活动,接受政府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及宣城市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要积极配合局政策法规科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在办公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件2: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