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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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MB16862350/202304-00011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国防 / 通知
名称: 【负责人解读】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卢红军对《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06 发布日期: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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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国防 / 通知
名称: 【负责人解读】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卢红军对《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06
发布日期: 2023-04-06
【负责人解读】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卢红军对《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06 10:59 来源: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日前,宣城市出台《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烈士纪念设施的划定范围、申报条件和毁坏设施的惩罚措施等多方面,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卢红军对《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一、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宣城市为纪念缅怀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各项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城市、双拥模范城(县)评价考核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捐赠、依法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鼓励探索开发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保险产品。
    二、规范申报烈士纪念设施

根据国家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其中,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遵循下列程序:烈士纪念设施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转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勘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批意见,呈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并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遵循下列程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申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提供以下材料: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宣教作用

《办法》要求,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传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教育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申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纳入各级中小学研学基地和红色旅游规划;在每年烈士纪念日,举行缅怀烈士纪念活动。对新评定烈士,组织烈属在烈士纪念日参加《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安葬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安葬仪式;在烈士纪念日和清明节等重要节点,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

要充分发挥新媒体新技术优势,引导公民通过网络瞻仰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祭奠等,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教育平台,广泛宣传烈士事迹,传承弘扬烈士精神;鼓励退役军人、烈士亲属、机关干部、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到烈士纪念设施担任义务讲解员、红色宣讲员、文明引导员等,参与设施保护、讲解宣讲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烈士纪念设施进行排查,建立排查档案。对保护不力、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发生违法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或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负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履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职责的;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烈士纪念设施、史料遗物遭受损失的;贪污、挪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经费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政策解读: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63-4017735

通讯地址:宁国市宁阳中路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