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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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2302-0004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24 发布日期: 2023-02-24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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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24
发布日期: 2023-02-24
有效性: 有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4 10:15 来源: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皖财农〔2023〕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农〔20216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19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市、县及有关单位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周期到2025年,届时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再作调整。

第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农业农村厅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及实施,研究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县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和评价。

第四条  市、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或方案、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做好本地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安排使用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结合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项目投资需求,逐步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到2025年,全省新建高标准农田亩均投入逐步提高到3000元(以项目实际投入计算)。市县财政部门在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标准兜底落实本级项目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加大市县财政投入,提高建设标准。市县财政足额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省财政给予奖补。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条  市、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鼓励市县结合实际,依规探索新增耕地指标、水田面积指标、粮食产能指标交易产生收益以及专项债等方式,拓宽项目资金投入渠道。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具体用于支持以下高标准建设内容: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各地要结合实际需求和资金投入,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科学确定资金支出结构,适当加大田块整治和土壤改良等保护耕地地力投入。

第八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单个项目各级财政总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省、市两级均不得从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

第九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除可用于第七、八条规定外,可由各地结合实际用于智慧农业等数字信息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并可由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列支必要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管理费用。对按规定列支管理费仍有不足的,从县级资金中安排。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包括新增建设、改造提升任务以及高效节水灌溉任务)进行分配,并根据市县财政投入情况、资金支出进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适当调节。

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投入力度大、资金支出合规且及时、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效果显著的市、县,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一条  安排给20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安徽省延续执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实施细则》(皖财农〔2021449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可以结合实际,按要求统筹相关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当年建设任务,提前做好年度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总体计划,在财政部资金文件到达我省的20日内、省人大批复省级预算后20日内,会商省财政厅后,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正式文件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分县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省财政厅收到省农业农村厅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10日内下达省级财政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高标准农田规划、大中型灌区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规划要求,做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安排,做到先有规划、项目,再安排资金,加强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对没有明确规划或规划不配套的项目,待条件成熟后,再安排资金。

 

第五章  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拨付至财政专户或实有资金账户,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下级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并健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农业农村厅对市、县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和结果评价,评价结果与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挂钩。省农业农村厅有序组织开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部门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强化高标准农田用途管控,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作为重要绩效目标,对于督查、巡视、审计等监督检查发现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未用于粮食生产或被侵占、改变耕地用途的,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将收回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并通报全省。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既不能违规加快支出或以拨作支,也不能无故滞拨资金。

第十九条  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原则上要继续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及管护等有关方面。未用于高标准农田的结转结余资金,在绩效评价时,不计为项目投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和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农〔2021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