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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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28514469D/202205-00128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西津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西津街道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西办秘〔2022〕45号
生成日期: 2022-05-18 发布日期: 2022-05-18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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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西津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西津街道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西办秘〔2022〕45号
生成日期: 2022-05-18
发布日期: 2022-05-1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西津街道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8 17:11 来源:西津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村、社区,街道有关科室:

现将《西津街道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3日


西津街道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宁国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红线,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坚持边排查边整治,以用于经营的自建房为重点,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方位开展房屋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及时消除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坚持“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属地安全排查整治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街道有关科室、村(社区)共管共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排查整治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强化并落实房屋所有人、实际使用人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和法制教育,提高城乡居民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主动性。坚决依法打击未批先建、私自改扩建等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持“长短结合、综合施策”。坚持立行立改,对排查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整治进行分类处置,依法大力推进房屋安全违法违规查处工作。对短时间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重点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措施、整治责任人,实行销号管理。

(四)坚持“清单管理、闭环管理”。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制定房屋隐患整治“一房一方案”,精准施策;结合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成果,建立完善“隐患初查—核查处置—督查问效”的闭环式工作机制。

三、整治范围

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建筑,区分轻重缓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排查重点

1.经营性自建房。

2.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自建房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

3.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擅自改变既定用途或功能、将一般住房违规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

4.学校、医院周边的餐饮、住宿、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

5.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和辅助用房。

6.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的自建房等。

四、重点任务

(一)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2022年5月—2022年9月)。

1.初查(2022年5月底前完成)。各村、社区对全办范围内农村(含社区集体土地)自建房进行全面复核排查,开展“回头看”,对具有浅基础、空斗墙、多孔板、无立柱、无圈梁等特征的砖混结构自建房和新增经营性、改扩建房屋要重点排查,充分运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成果,核查有无漏排、错排和动态新增情况,填写《安徽省城乡自建房屋调查登记表》,建立隐患初判台账。(责任单位:村、社区,街道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全面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各村、社区要组织宣传发动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立即开展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可自己排查,也可委托专业人员排查,有安全风险隐患存疑的可委托第三方鉴定。自查有安全风险的自建房,依据风险程度,采取人员撤离、拆除、停用、封闭、整改加固等措施,消除隐患后方能继续使用。自查过程需参与人签字确认。

2)基层排查。村、社区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逐栋开展排查。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建筑,并按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清查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区分轻重缓急、动态推进,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督促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核查(2022年6月底前完成)。按照边排查边整治要求,根据村、社区排查结果,城乡管理部做好全面统筹协调工作。街道各科室相关职责具体负责人,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上级文件(宁安〔2022〕7号)要求,积极对接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牵头做好职责范围内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核查工作。5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核查评估,6月底前完成全面核查评估。(责任单位:村、社区,街道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处置(2022年9月底前完成)。根据房屋安全评估鉴定结果,进行集中分类整治,制定房屋隐患整治分户方案。各村、社区,街道各科室相关职责具体负责人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特别是擅自加层、未经许可改扩建、经评估或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等,要及时责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停止使用,限期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各村、社区、街道有关科室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各村、社区,街道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城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2022年5月—2022年9月)。

1.初查(2022年5月底前完成)。街道各科室相关职责具体负责人,根据职责牵头组织本行业领域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各村、社区按要求负责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排查全办建成区内的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全覆盖排查,做到一栋不漏、一户不落。重点排查经营性自建、人员密集场所、改变使用功能、加层、增设夹层、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的房屋建筑等。排查发现疑似危房的应逐一建档造册,填写《安徽省城乡自建房屋调查登记表》,实行台账管理。(责任单位:各村、社区,街道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全面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各村、社区要组织宣传发动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立即开展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可自己排查,也可委托专业人员排查,有安全风险隐患存疑的可委托第三方鉴定。自查有安全风险的自建房,依据风险程度,采取人员撤离、拆除、停用、封闭、整改加固等措施,消除隐患后方能继续使用。自查过程需参与人签字确认。

2)基层排查。村、社区要组织对辖区内的自建房逐栋开展排查,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建筑,并按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清查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区分轻重缓急、动态推进,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督促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核查(2022年6月底前完成)。按照边排查边核查的要求,对初步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街道行业主管相关科室、各村、社区牵头组织,街道负责住建工作的部门负责指导配合进行现场评估或安全性鉴定。5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核查评估,6月底前完成全面核查评估。(责任单位:各村、社区,街道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处置(2022年9月底前完成)。按照有安全隐患的房屋“零容忍”, 街道各科室相关职责具体负责人、各村、社区督促排查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业主(产权人或使用权人)抓紧彻底整治。(责任单位:各村、社区,街道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的房屋,村、社区要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居住人,引导疏导撤离;督促业主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予以加固。

2)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房屋,特别是擅自加层的、将自建房改建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体育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房屋,要边查边清,未能提供安全性证明的,村、社区会同街道有关责任部门,及时责成业主和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撤出居住人员,腾空封房,责令限期拆除,排除隐患;联系不上业主和使用人的,要立即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日常巡查等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发单要求业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街道各科室相关职责具体负责人会同村、社区,及时对接应急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其它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2022年5月—2022年9月)。

1.初查(2022年5月底前)。街道有关科室、各村、社区按照属地和行业分工对所有其它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初步判断。重点排查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改变使用功能、加层、增设夹层、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的房屋建筑等。排查发现疑似危房的应逐一建档造册,填写《安徽省城乡自建房屋调查登记表》,实行台账管理。(责任单位:村、社区,街道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全面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各村、社区要组织村、社区宣传发动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立即开展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可自己排查,也可委托专业人员排查,有安全风险隐患存疑的可委托第三方鉴定。自查有安全风险的自建房,依据风险程度,采取人员撤离、拆除、停用、封闭、整改加固等措施,消除隐患后方能继续使用。自查过程需参与人签字确认。

2)基层排查。村、社区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逐栋开展排查。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建筑,并按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清查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区分轻重缓急、动态推进,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督促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核查(2022年6月底前完成)。按照边排查边评估的要求,对初步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街道行业主管科室、各村、社区牵头组织,街道负责住建工作部门负责指导配合进行现场评估或安全性鉴定。5月底前完成经营性房屋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核查评估,6月底前完成全面核查评估。(责任单位:各村、社区,街道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处置(2022年9月底前完成)。按照有安全隐患的房屋“零容忍”, 街道各科室相关职责具体负责人、各村、社区负责督促排查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业主(产权人或使用权人)抓紧彻底整治。(责任单位:各村、社区,街道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各村、社区要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及时告知业主(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引导疏导撤离;督促业主(产权人或使用权人)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予以加固。

2)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房屋,特别是擅自加层的、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房屋,要边查边清,未能提供安全性证明的,各村、社区要会同街道相关部门,及时责成业主(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停止使用,立即撤出居住人员,腾空封房,责令限期拆除,排除隐患;联系不上业主(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要立即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日常巡查等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发单要求业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各村、社区要会同街道有关科室联系应急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职责分工

1.城乡管理部(负责住建、物业工作)负责牵头协调指导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与主管部门对接,组织联系评估,强化技术保障,指导做好房屋安全性鉴定。督促指导物管小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2.平安建设部(原安监站)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3.城乡管理部(原食安办)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制度,督促小餐饮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牵头对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4.西津城管中队负责查处房屋产权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产权登记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并督促整改。

5.社会事务部(原文旅办)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体育场所、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6.平安建设部负责督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7. 社会事务部(原民政所)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8.社会事务部(原文旅办)负责督促星级宾馆及民宿、农家乐、文化娱乐场所、棋牌室网吧、校外艺术类培训机构、文物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9.社会事务部(原卫健办)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10.城乡管理部(原公路办)负责督促车站、码头、道班及自有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11.平安建设部(原安监站)负责厂房等生产用房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2.经济发展部(原招商办)负责督促酒店(宾馆)、商业综合体、大中型超市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13.平安建设部(原安监站)负责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14.自然资源规划所负责指导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加强违法用地的查处和违法建设的认定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

15.城乡管理部(宅基地审批办公室、原美好办)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16.司法所负责街道有关房屋建设管理的相关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制保障。

17.纪工委负责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查和通报。

18.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街道有关科室加强对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房屋安全问题。

19.村(社区)负责将自建房屋质量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建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手续,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自建房屋审批登记、巡查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