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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209-0008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19 发布日期: 2022-09-19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209-0008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19
发布日期: 2022-09-19
《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22-09-19 09:48 来源: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修订依据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和《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二、目的意义

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调整救助金额,将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上限由5000元调整为8000元,依据是《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第九条“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二是调整救助程序,将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由市民政部门调整为乡镇(街道),依据是《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第九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我市已于2020年8月开始全面实行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

四、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31日,我单位通过宁国政府网、宁国市党政办公平台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