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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0-18 发布日期: 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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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0-18
发布日期: 2018-10-18
【文字解读】《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0-18 13:12 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7〕65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统一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7〕183号)、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规〔201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8月份,市人社局起草《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草案),征求财政等部门的意见,根意见反馈情况进行调整完善。9月,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0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主要内容
  (一)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资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十二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鼓励参保对象踊跃参保,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900元补100元,缴1000元补150元,缴1500元补170元,缴2000元补200元,缴3000元补2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二)特殊群体参保,按下列办法给予补贴:
  1.重度残疾人员(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市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200元/年),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2.对参保缴费的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父母,由市财政按照第七条规定本市财政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再补贴,即:参保人缴费档次选定为200元再补35元、300元再补40元、400元再补50元、500元及以上的再补60元。 
  (三)  养老保险待遇
  1.领取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按规定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
  2.领取标准为:  月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月基础养老金为120元(中央财政88元、省财政8.5元、市财政23.5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政策咨询科室: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与信息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63-403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