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商务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商务局> 政策解读>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2486344515H/202207-00004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安徽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7-08 发布日期: 2022-07-08
索引号: 11341702486344515H/202207-00004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安徽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7-08
发布日期: 2022-07-08
《安徽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08 10:05 来源:宁国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年6月21日,《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合肥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22〕203号)正式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六种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之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贸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8号)分别提出“制定《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开展省级综服企业认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壮大外贸主体队伍,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我厅会同财政厅等6厅局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生产企业进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是促进外贸保稳提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外贸创新业态。未来,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代表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将是外贸转型发展的重要趋势。出台《办法》,并开展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是推动贸易分工细化和业态融合发展的应时之举,也是支持中小微外贸主体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省商务厅学习借鉴沪苏浙等省份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相关经验做法,充分征求并合理吸纳各市及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出台并实施《办法》,开展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及培育,旨在推动加快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广大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全流程外贸服务,培育壮大全省外贸经营主体。

  五、政策框架和主要任务

  《办法》共分7章,10条,主要内容包括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基本定义、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程序、支持措施、管理办法等。

  (一)关于基本定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企业自建的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协议中小微企业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其中,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是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建,可为协议中小微企业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一站式服务的线上平台。

  (二)关于申报条件。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在申报主体、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以及诚信经营管理等方面满足一定条件:

  1.申报主体方面,在安徽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企业机构设置健全,人员配置、办公经营场所符合业务发展需要。

  2.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方面,依托企业自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协议中小微企业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接受客户委托时,能够依法签订正规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3.诚信经营方面,需企业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关于申报材料。申报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提交申请表、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外综服平台主要功能模块说明及运行情况、企业外综服业务组织机构图及部门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退税、收汇、信保等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清单及合同、真实性承诺书等材料。

  (四)关于认定程序。认定省级公共海外仓需履行企业申报、市级初审、第三方评审机构复审、省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公示及发布等程序。

  (五)关于支持措施。

  1. 财政政策。对新认定的试点和示范企业,根据企业业务量和服务企业数量给予不高于50万元分档支持。

  2. 出口退税便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简化代办退税备案流程,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缩短退税办理时间,优化退税服务。

  3. 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对经认定且资信良好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海关将其纳入高级认证企业重点培育对象;经海关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的,享受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

  4. 外汇管理便利措施。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经办银行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电子交易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和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

  5. 其他扶持举措。适当下调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给予融资及息费优惠。建立金融机构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专业服务和网上对接机制。

  (六)关于管理评估机制。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开展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认定、政策制定及实施等工作,对于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每两年复评一次,对复评不合格的将取消“省级外贸综合企业”的称号。

  六、创新举措

  一是《办法》注重分级分类支持,提出认定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根据企业业务量和服务企业数量给予分档支持。

  二是《办法》注重综合服务属性,提出要全方位支持外综服企业为协议中小微企业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