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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205-00080 组配分类: 儿童福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社会保障
名称: 【办事指南】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事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7 发布日期: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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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儿童福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社会保障
名称: 【办事指南】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事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7
发布日期: 2022-05-27
【办事指南】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2-05-27 09:17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 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审核)+市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级市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

         2、审核。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市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局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查验后报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研究确认。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审批。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市民政局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