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702MB16862350/202204-0002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国防 / 通知
名称: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26 发布日期: 2022-04-26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02MB16862350/202204-0002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国防 / 通知
名称: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26
发布日期: 2022-04-26
有效性: 有效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4-26 15:42 来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

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市党委宣传部、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检察院,各驻皖部队政治工作部(处):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烈士纪念设施,明确管理权责、推进归口管理、提升综合效能,使其成为新时代弘扬英烈精神、赓续红色血脉的江淮红色教育主阵地,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举措

    (一)调查摸排,掌握底数。各地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辖区内未归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摸排,逐一核实,建立健全一处一档,烈士纪念设施、实物图片、环境图片、地图定位和管护单位准确对应,定期校核,动态管理。同时,分类梳理由宣传、民政、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和军队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精准掌握未统一归口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数量、原因、管护利用现状和日常维护经费来源等情况。

    (二)分类施策,归口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保护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应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划归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归口管理。由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和军队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除位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等客观条件制约外,原则上应归口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管理。由宣传、民政、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管理的革命纪念地、旅游风景区的旧址、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公墓内相关烈士纪念设施,目前确不具备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管理条件的,可由原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同时要逐一明确管护权责,制定权责清单,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由军队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不宜移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负责实际管理的军队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有效保护监督。暂未明确部门管理权责的烈士纪念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开展巡查清理、维护祭扫、史料收集和烈士寻亲等工作。

    (三)部门联动,长效管护。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依托英雄烈士保护部门联动协调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坚持“应迁尽迁、集中管护”的原则,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散葬烈士墓)就近迁移到烈士陵园实施有效管护,会同宣传、民政、文化和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实际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工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建立保护机制,配合做好数据校核,确保烈士纪念设施“信息校核、规范整修、有效管护、宣传教育”四个“全覆盖”。检察机关要发挥公益诉讼等检察监督职能,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管理、保护职责不到位,或侵占、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以及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违法不当行为的,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加大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责任落实的监督力度。

    (四)科学布局,融合发展。围绕打造“一中心、两群、两带”江淮红色教育新阵地,结合当地烈士纪念设施实际,综合考虑行政区划、人口分布和群众祭扫纪念缅怀需求,合理规划建设烈士纪念设施。围绕大革命、土地革命、全民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等主题,在党史军史重大历史事件纪念地规划建设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推动形成围绕特点主题,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为中心、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为重点、其他烈士纪念设施为补充的烈士纪念设施体系。要严控烈士纪念设施新建、改扩建审批,严格审批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新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要坚持简朴节约、不大兴土木的总体要求,规模、规制要与纪念主题和功能定位相符,不贪大求洋、盲目追求高大上,应体现烈士纪念设施应有的功能和内在精神。每个县(市、区)重点打造一所具有烈士纪念广场、纪念碑、烈士英名墙、烈士事迹陈列馆、烈士安葬墓区、保护机构的标准化烈士陵园。

    统筹推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利用与红色旅游、绿色生态、特色文化、地域民俗等产业的融合发展。将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认定纳入革命文物保护名录,纳入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旅游资源开发,纳入新时代红色旅游主题线路创建。各地要推动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在编制和审查中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批复后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合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五)提质升级,优化功能。将烈士纪念设施宣教功能作为核定其保护级别的重要依据,从严核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实施烈士纪念设施提质改造工程,打造烈士纪念设施精品展陈。要优化展陈内容,坚持政治性、思想性与艺术性相统一,注重把宏大叙事与细节呈现、场景再现结合起来,坚持将唯物史观贯彻始终,恰如其分地评价设施纪念的英雄烈士群体和个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宣传、党史等部门严格实行展陈内容和讲解词审查,确保展陈内容和英烈讲解尊重历史、符合事实。进一步创新展陈方式,适度、恰当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加强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增强表现力、传播力、影响力。依托中心和重点烈士纪念设施对同一主题烈士纪念设施展陈内容进行全收录,实施烈士纪念设施数字展示工程,推动“互联网+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打造宣教功能“云矩阵”,实现同一主题、同一烈士文物资料和展陈内容网络“一键互通”,网上展示、网上管护、网上宣传、网上祭扫,提升保护利用整体功能。

    (六)周到服务,方便祭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负责管护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立常态化联系烈属机制,与烈士纪念设施纪念或者安葬烈士的亲属加强联系,为其提供现场祭扫必要服务或代祭扫服务,倡导实行网络祭扫。在重大节日、纪念日期间要增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人员力量,规范祭扫礼仪,维护祭扫秩序,优化祭扫服务,确保烈士亲属和社会各界群众有序祭扫。烈士纪念设施所在的革命纪念场所或旅游风景区应当对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免费开放,方便祭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实际管护单位要掌握烈士纪念设施祭扫情况,积极稳妥推进烈士寻亲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综合效能,更好传承红色基因的具体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使命责任,全面推动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抓《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出台实施的有利契机,充分发挥英雄烈士保护部门联动协调制度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密切部门协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联合宣传、民政、文化和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共同制定烈士纪念设施统一归口管理时间表、任务书,对标对表组织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切实推动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工作落实落细。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推动将烈士纪念设施提质改造工程列入当地重点规划建设项目,将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烈士纪念设施管护修缮和提质改造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保障到位。大力倡导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提供捐助和支持。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建设,建立健全制度化、正规化、科学化的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强化英烈讲解员和研究人员队伍建设,探索采取专兼职结合、志愿服务等方式,吸纳教师、机关干部、退役军人、离退休干部和青少年学生参加英烈讲解志愿活动、英烈事迹和精神研究。

    (四)严格督促落实。各地要建立健全督促落实机制,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作为绩效考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的重要内容,推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形成常态化机制。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会同省人民检察院以实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专项行动为抓手,对各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发布典型案例,促进全社会树立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风尚。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中共安徽省委党史研究院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文物局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