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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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03-00014 组配分类: 监督途径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途径和救济方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1 发布日期: 2024-03-21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03-00014
组配分类: 监督途径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途径和救济方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1
发布日期: 2024-03-21
宁国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途径和救济方式
发布时间:2024-03-21 08:25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办理机构: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3.非复议前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