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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201-00064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本级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26 发布日期: 2022-01-26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201-00064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本级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26
发布日期: 2022-01-26
【本级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6 08:06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宣民社救〔20211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救助对象类别

临时救助作为社会救助体系中一项托底的制度安排,其救助对象范围应覆盖全体有“急难”的群众,不针对特定人群,不受身份、户籍地申请限制,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急难”群众的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急难”作为一项兜底线的工作措施,其对象既包括现行救助制度已经覆盖的对象,也包括现行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列“急难”家庭和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损失或一个时期支出陡增,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因突患疾病需要紧急治疗,个人和家庭暂时无法支持或无力支持的;因自我创业失败、就业下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其他急难情况需要救助的。(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低收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因基本医疗、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家庭成员一直残疾,造成个人负担的康复、护理等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长期困难的;因子女就学(不含自费择校、出国留学等高消费教育)造成家庭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临时救助。

1.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拥有两辆以上(含)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消费用汽车(价值不得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10倍);

2)房产: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我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房产;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须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

2.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3.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二、进一步明确救助流程和标准

乡镇(街道)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公正性;要每月报送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录入“宁国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

(一)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根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相关要求,将临时救助(包括大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原则上救助金额在5000以内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具体救助流程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制度的通知》(民社救〔202113号)要求执行。

(二)分类分档确定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科学救助,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救助金额靠近取整。

1.对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分档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救助标准控制在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困难程度稍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低保标准4倍;困难程度较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低保标准6倍;困难程度严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50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特别严重的,“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金额。

2.对符合支出型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筹,与我市低保标准挂钩。因疾病、残疾康复、教育就学及其他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社救20194号)文件要求的标准开展救助。其中医疗费用和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参照《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8号)第二章第十一条执行。

三、进一步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物质+服务”方式,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服务等多种救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积极探索财政资金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入户调查、基层社会救助协理、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救助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提高临时救助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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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