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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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60X/202306-00035 组配分类: 行政规划目录和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划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1 发布日期: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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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规划目录和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划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1
发布日期: 2023-06-01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划分表
发布时间:2023-06-01 09:19 来源: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权责清单
236 行政规划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1、编制阶段责任: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而未组织编制规划的;
2、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3、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4、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 行政规划 拟订全省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