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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486344515H/202203-0002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宁国市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总表(2021年本)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02 发布日期: 2022-03-02
索引号: 11341702486344515H/202203-0002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宁国市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总表(2021年本)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02
发布日期: 2022-03-02
宁国市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总表(2021年本)
发布时间:2022-03-02 15:26 来源:宁国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宁国市商务局2021年权责清单(其他权力)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5、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6、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5、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6、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2.《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
3.《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4、《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5、《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1、受理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接收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认真审核材料。
3、决定责任:将项目上报、审核等情况以及相关建议,按程序报局办公会研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资金用途及绩效,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申报资金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通过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核中小企业开拓资金项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