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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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104-0000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3月第五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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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3月第五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4-02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3月第五周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1-04-02 17:09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杨伟红 自然人 身份证 412722****614X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0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经查,当事人杨伟红于2021年3月25日15时42分于宁国市春晓路外滩一号1075号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约8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杨伟红于2021年3月25日15时42分于宁国市春晓路外滩一号1075号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约8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杨伟红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1/03/26 2021/03/26 2022/03/26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4/02 公开 行政处罚 杨伟红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
王朱元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034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1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经查,当事人王朱元于2021年3月25日15时42分于宁国市春晓路外滩一号1029号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约12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王朱元于2021年3月25日15时42分于宁国市春晓路外滩一号1029号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约12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朱元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1/03/26 2021/03/26 2022/03/26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4/02 公开 行政处罚 王朱元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
许伟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4235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5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经查,当事人许伟于2021年3月30日09时20分,许伟安排多名工人在宁国市北园路杨氏龙虾进行装潢,并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宁国市北园路中南小区对面路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许伟于2021年3月30日09时20分,许伟安排多名工人在宁国市北园路杨氏龙虾进行装潢,并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宁国市北园路中南小区对面路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许伟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1/03/30 2021/03/30 2022/03/30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4/02 公开 行政处罚 许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胡陈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0310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7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经查,当事人胡陈于2021年3月27日10时20分,胡陈安排多名工人在宁国市嵩山路华城大酒店进行装潢,并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宁国市嵩山路华城大酒店门口路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胡陈于2021年3月27日10时20分,胡陈安排多名工人在宁国市嵩山路华城大酒店进行装潢,并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宁国市嵩山路华城大酒店门口路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胡陈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1/03/31 2021/03/31 2022/03/31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4/02 公开 行政处罚 胡陈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曹玉平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6815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6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经查,当事人曹玉平于2021年3月27日09时20分,曹玉平安排多名工人在宁国市人民路遇见网咖进行装潢,并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宁国市人民路遇见网咖门口路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曹玉平于2021年3月27日09时20分,曹玉平安排多名工人在宁国市人民路遇见网咖进行装潢,并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宁国市人民路遇见网咖门口路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曹玉平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1/03/31 2021/03/31 2022/03/31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4/02 公开 行政处罚 曹玉平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魏小琴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1829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4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龙来凤于2021年3月25日16时52分许,当事人魏小琴在宁国市中心市场北小巷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罚款 龙来凤于2021年3月25日16时52分许,当事人魏小琴在宁国市中心市场北小巷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责令当事人魏小琴纠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1/4/2 2021/4/2 2022/4/2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4/2 公开 行政处罚 魏小琴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案
匡翔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3814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8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七 条 匡翔于2021年3月31日15时25分于宁国市南山东路恒源景城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的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罚款 匡翔于2021年3月31日15时25分于宁国市南山东路恒源景城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七 条第 七 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匡翔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的罚款。
0.020000 2021/4/1 2021/4/1 2022/4/1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4/2 公开 行政处罚 匡翔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李岭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1713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2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2021年3月22日15时22分许,当事人李岭驾驶车牌号为皖P4K070的渣土车将装载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牛头山公园停车场内,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岭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1/03/30 2021/03/30 2022/03/30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4/02 公开 行政处罚 李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何胜刚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6019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3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2021年3月22日15时22分许,当事人何胜刚驾驶车牌号为皖P8X373的渣土车将装载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牛头山公园停车场内,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岭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1/03/30 2021/03/30 2022/03/30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4/02 公开 行政处罚 何胜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汪骞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2****5411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9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021年3月31日19点42分许,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发现当事人汪骞在滨江大道驾驶皖PC1455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子)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汪骞纠正违法行为,由于该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泼洒,危害后果轻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1/04/01 2021/04/01 2022/04/01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4/02 公开 行政处罚 汪骞运输散装货物未作密封、包扎、覆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