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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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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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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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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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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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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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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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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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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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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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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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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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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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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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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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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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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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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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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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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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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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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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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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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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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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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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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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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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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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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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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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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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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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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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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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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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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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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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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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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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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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22****61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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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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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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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杨伟红于2021年3月25日15时42分于宁国市春晓路外滩一号1075号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约8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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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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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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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杨伟红于2021年3月25日15时42分于宁国市春晓路外滩一号1075号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约8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杨伟红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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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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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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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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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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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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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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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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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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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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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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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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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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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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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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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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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红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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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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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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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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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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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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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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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王朱元于2021年3月25日15时42分于宁国市春晓路外滩一号1029号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约12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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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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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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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王朱元于2021年3月25日15时42分于宁国市春晓路外滩一号1029号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约12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朱元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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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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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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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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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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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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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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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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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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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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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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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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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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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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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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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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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朱元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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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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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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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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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1****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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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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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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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许伟于2021年3月30日09时20分,许伟安排多名工人在宁国市北园路杨氏龙虾进行装潢,并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宁国市北园路中南小区对面路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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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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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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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许伟于2021年3月30日09时20分,许伟安排多名工人在宁国市北园路杨氏龙虾进行装潢,并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宁国市北园路中南小区对面路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许伟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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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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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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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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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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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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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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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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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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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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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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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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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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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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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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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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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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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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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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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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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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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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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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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胡陈于2021年3月27日10时20分,胡陈安排多名工人在宁国市嵩山路华城大酒店进行装潢,并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宁国市嵩山路华城大酒店门口路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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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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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胡陈于2021年3月27日10时20分,胡陈安排多名工人在宁国市嵩山路华城大酒店进行装潢,并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宁国市嵩山路华城大酒店门口路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胡陈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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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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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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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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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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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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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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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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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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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执行
|
1
|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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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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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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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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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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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陈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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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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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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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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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1****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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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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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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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曹玉平于2021年3月27日09时20分,曹玉平安排多名工人在宁国市人民路遇见网咖进行装潢,并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宁国市人民路遇见网咖门口路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
|
经查,当事人曹玉平于2021年3月27日09时20分,曹玉平安排多名工人在宁国市人民路遇见网咖进行装潢,并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宁国市人民路遇见网咖门口路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曹玉平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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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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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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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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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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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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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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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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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
1
|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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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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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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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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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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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平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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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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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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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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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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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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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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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来凤于2021年3月25日16时52分许,当事人魏小琴在宁国市中心市场北小巷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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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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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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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来凤于2021年3月25日16时52分许,当事人魏小琴在宁国市中心市场北小巷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责令当事人魏小琴纠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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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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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
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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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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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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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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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
1
|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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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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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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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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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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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琴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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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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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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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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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1****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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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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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七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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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翔于2021年3月31日15时25分于宁国市南山东路恒源景城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的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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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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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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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翔于2021年3月31日15时25分于宁国市南山东路恒源景城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七 条第 七 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匡翔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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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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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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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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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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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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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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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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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
1
|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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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
2021/4/2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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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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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翔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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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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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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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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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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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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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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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2日15时22分许,当事人李岭驾驶车牌号为皖P4K070的渣土车将装载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牛头山公园停车场内,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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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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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岭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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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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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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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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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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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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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02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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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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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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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胜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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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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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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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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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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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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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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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2日15时22分许,当事人何胜刚驾驶车牌号为皖P8X373的渣土车将装载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牛头山公园停车场内,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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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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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岭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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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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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2021/03/30
|
2022/03/30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02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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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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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胜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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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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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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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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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2****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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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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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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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1日19点42分许,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发现当事人汪骞在滨江大道驾驶皖PC1455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子)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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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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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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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汪骞纠正违法行为,由于该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泼洒,危害后果轻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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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000
|
|
|
2021/04/01
|
2021/04/01
|
2022/04/01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04/0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汪骞运输散装货物未作密封、包扎、覆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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