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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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55631526X5/202305-00147 组配分类: 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机构职能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30 发布日期: 2023-05-30
索引号: 1134170255631526X5/202305-00147
组配分类: 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机构职能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30
发布日期: 2023-05-30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机构职能清单
发布时间:2023-05-30 16:14 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职能目录名称 法定依据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科室
6 贯彻执行国家、省、宣城市就业创业和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通报国家和地方有关人事人才政策法规,提供就业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人才补贴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发[2010]2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通知》(宁发[2014]17号)、《关于实施“三津英才”六大行动计划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宁发[2016]6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津英才”政策的若干意见》(宁发[2018]67号)、《关于印发〈宁国市“三津英才”安居保障等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人社发[2019]50号)》。 1、申报单位初审
   并申报;
2、受理申请;
3、人社局和市委
   组织部人才办
   领导审批;
4、公示;
5、兑现补贴。
依据宁国市“三津英才”相关政策审核并兑现人才补贴。 依据宁国市“三津英才”相关政策审核并兑现人才补贴。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7 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组织实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2010〕87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136号) 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按照业务流程办理 1、业务受理   2、信息核查   3、政务公示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8 推动实施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为创业人员提供各项创业所需服务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创业培训管理的通知》(宣人社秘【2016】138号 申请开班、培训、验收 学员、培训机构、创业老师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创业培训管理的通知》(宣人社秘【2016】138号规定执行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12 为全市社会人才提供公共管理服务(包括人事代理、流动人才手续办理等) 《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三定”方案》,《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皖人社秘〔2014〕53号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依《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规定执行
依《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规定执行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14 为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报到,提供就业指导。 《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三定”方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承办: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依《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等规定执行 依《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等规定执行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17 开展流动就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管理工作。 根据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对照考核细则组织实施 开展自查、督促事项,确保年度考核完成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18 负责对申请贷款人资格审查,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获取贷款、贴息等提供服务,协助追偿和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资金。 《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受理、资格审核、经办银行放款、协助贴息 贷款人、经办银行、财政贴息 按照《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规定执行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