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
索引号: 11341702734952262G/202011-00063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宁国市应急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0-11-09
索引号: 11341702734952262G/202011-00063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宁国市应急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0-11-09
宁国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11-09 16:14 来源:宁国市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有效做好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宣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林木火灾。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2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1.4.3 预防为主,积极扑救。坚持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意识,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4.4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1.5 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国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共同的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共同的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不明确的,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定并负责协调、指导。跨市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定、协调。

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驻皖大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驻皖大队统一调配,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库或专家组,由不同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1)参与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2)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为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4)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个等级。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1.2 预警发布

应急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平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公众发布。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防火巡护、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准备,国家森林消防队、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奔赴火场的应急准备。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信息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收到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森林火灾发生在相邻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将火灾信息通报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1)县级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它重点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县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1)市交界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它重点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现场指挥部指挥,如果火情趋重,现场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为主、专群结合,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消防救援大队、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火灾扑救。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消防救援大队要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启动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专家或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指导或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案件查处

火灾发生地森林公安机关及时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4.2.8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由低至高划分为级、级两个响应等级。

4.3.1 Ⅱ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火灾发生地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主要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2)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Ⅰ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火灾发生地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主要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2)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3)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驻皖大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根据需要,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主管部门。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为主,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为辅。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协助扑救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主体,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森林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宁国市应当建立10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根据需要建立专业、半专业或者兼职森林消防队伍。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6.2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固定电话、手机、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储备物资充足,满足森林火灾防扑火实战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扑火物资的储备、补充、更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4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起财政稳定投入、特别年份追加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7 附则

7.1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宁国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

 

宁国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市政府在启动级应急响应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设立综合组、火灾扑救组、转移安置和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组。根据需要,可以增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 综合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参加。

主要职责: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加强会商,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传达市委、市政府指示,督办重要工作;市应急局承担指挥部内部日常事务,承办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 火灾扑救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人武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市应急局制定扑火工作方案,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国有林场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人武部协调军队、武警及民兵预备役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火灾扑救,根据需要就近协调相邻消防救援力量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 转移安置和医疗救治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市应急局组织做好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安置;市民政局做好火灾发生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市卫健委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和紧急药品支援。

4. 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民政局、市交运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市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市经信局保障有关抢险救援产品的生产供应;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市交运局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5.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市公安局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事件;市法院、市检察院依法办理森林火灾案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森林公安开展森林火灾案件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 新闻宣传组。由市融媒体中心牵头,市应急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市应急局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市融媒体中心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7. 专家组。由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森林防火专家库中遴选部分成员,并根据需要吸收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专家组成员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