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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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MB16862350/202009-00023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国防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韩拥军解读《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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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国防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韩拥军解读《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09-16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韩拥军解读《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6 20:46 来源: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问: 适用对象在表述上与原来有哪些不同? 

韩拥军:   1.将原来的“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将原来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修改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3.增加了“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4.将原来随时可以补办评残的各类适用对象,限定为退役军人。对退役军人以外的对象,在负伤3年后不再办理评残。 

问:评残审批程序有哪些特点? 

韩拥军:一是增加了时间限制,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或呈报的材料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应做的工作。同时做出了“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的时限要求。二是增加了告知程序。①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要出具书面文书给申请人;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给申请人;三是增加了公示程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四是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重新进行鉴定或评定。 

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如何建立? 

韩拥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但并未就如何建立专家小组做出具体规定。各地在制定具体工作细则时,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是选定某医院,在医院内成立专家小组,还是成立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成立专家小组(或专家委员会).对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如何认定因战因公致残?《办法》规定“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根据立法本意,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性质。因此,对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如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医疗补助证明等)中仅有一般的负伤部位(残情)、医疗或补助记载,但没有致残情形表述、难以看出如何负伤致残的,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此外,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或致残部位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也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问:如何认定是在上下班途中致残? 

韩拥军《条例》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或致残的,确认为因公牺牲或因公致残。”对上下班的认定应当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必经的路线上。对在上下班途中因从事其他活动或绕路行驶发生的意外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