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60X/202101-00098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2020年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1-18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60X/202101-00098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2020年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1-18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2020年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2021-01-18 11:34 来源: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目录(2020年本)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2 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3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 行政许可
4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5 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6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 行政许可
7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行政许可
8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9 进入林业系统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行政许可
10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省内调运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受委托省际间林业植物检疫签发) 行政许可
11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12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1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行政许可
1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许可
1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行政许可
1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行政许可
17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批准 行政许可
18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行政许可
19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行政许可
20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21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22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23 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行政许可
24 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25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许可
26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许可 行政许可
27 森林经营方案的核准和备案 行政许可
28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行政确认
29 建设工程验线核准 行政确认
30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行政确认
31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认定 行政确认
32 不动产登记 行政确认
33 林权证登记核发 行政确认
34 国土空间规划 行政规划
35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行政征收
36 采矿权价款、使用费征收 行政征收
37 土地权属争议、采矿权裁决 行政裁决
38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39 土地使用者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的核准 其他权力
40 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收集体土地、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农村集体土地的审查 其他权力
4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其他权力
42 矿山综合治理方案审查备案 其他权力
4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取 其他权力
44 不动产登记 其他权力
45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其他权力
46 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其他权力
47 对采矿权人未提交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等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理 其他权力
48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其他权力
49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及资质备案 其他权力
50 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审核 其他权力
51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野生树木审查 其他权力
52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和认定 其他权力
5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林地)审核 其他权力
54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其他权力
55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其他权力
5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审核 其他权力
57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其他权力
58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对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对违反规定,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对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或者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改变、占用湿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对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不服从管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对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对用带有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后果严重的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对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调入、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 对木材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内因松材线虫病而采伐的松树,未按规定的方式安全利用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以及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完成治理任务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7 对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1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2 对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对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对捡拾动物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6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8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9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0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3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4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5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6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7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8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9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0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1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2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3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5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6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8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9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0 对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4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5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6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7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8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9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0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1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2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3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4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5 对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应当缴纳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6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7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8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9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0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2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3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4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5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不及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6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7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8 对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9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0 对未按规定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或者擅自更改已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5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6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7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8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9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0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3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4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5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6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7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8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9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0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1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2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3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4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5 对擅自发布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6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7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8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和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9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0 对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1 对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2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3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4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5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6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7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8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9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0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1 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2 对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地理信息数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3 对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4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5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6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及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7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8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9 对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0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1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2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3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4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5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行政强制
236 暂扣非法运输的木材 行政强制
237 代履行(代为恢复森林保护标志、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代为补种树木、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行政强制
238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行政强制
239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行政强制
240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行政强制
241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行政强制
242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243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行政强制
244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245 强行拆除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的阻水、排水设施 行政强制
246 封存、没收、销毁违章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行政强制
247 对拒不交纳、归还林业基金的单位,从应拨给的营林资金中扣还,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行政强制
248 收取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滞纳金 行政强制
249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达不到标准的组织重新治理 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