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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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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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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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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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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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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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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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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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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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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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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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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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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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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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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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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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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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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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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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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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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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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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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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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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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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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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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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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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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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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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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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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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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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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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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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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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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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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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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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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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QQCJL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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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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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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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罚字〔2020〕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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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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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胡伟、张亚对位于宁国市港口镇山门村五组的当事人经营的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的十袋玉米香酥条,规格35±5g/袋,生产日期是2020年3月2日,保质期为120天;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的徽铭坊糯米锅巴,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6日,保质期6个月,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共有3.6斤;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的白象原汁猪骨面,规格96克/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8日,保质期为6个月,共有5袋;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的“小远哥”膨胀麻花,规格80g/袋,生产日期2020年3月20日,保质期150天,共有7袋;发现当事人货架上的“谷之香”农家锅巴,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9年6月20日,保质期10个月,共有3块。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建议市局批准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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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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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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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十袋玉米香酥条;3.6斤徽铭坊糯米锅
巴;5袋白象原汁猪骨面;7袋“小远哥”膨胀麻花;3块“谷之香”农家锅巴。
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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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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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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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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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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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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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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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9980206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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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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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9980206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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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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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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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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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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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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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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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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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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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罗陵湾休闲度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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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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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35324342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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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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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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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罚字【202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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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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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宣强、张亚对位于宁国市青龙乡龙阁村的宁国市罗陵湾休闲度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公司厨房加工场所内操作台上的一瓶胡玉美蚕豆辣酱,生产日期是2019年1月11日,保质期为18个月;五盒祖名百姓豆腐,生产日期是2020年9月11日,保质期为冷藏5天或常温两天,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建议市局批准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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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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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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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胡玉美蚕豆辣酱和5盒祖名百姓豆腐。
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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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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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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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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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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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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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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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9980206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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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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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9980206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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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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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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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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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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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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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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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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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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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明月农家乐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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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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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NJ720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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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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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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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罚字【2020】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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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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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胡伟、张亚对位于宁国市港口镇山门村十八组的宁国市明月农家乐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宁国市明月农家乐厨房操作间内一瓶十叶菜油压榨菜籽油,生产日期是2017年11月8日,保质期为18个月,放置于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内。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建议市局批准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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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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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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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十叶菜油压榨菜籽油。
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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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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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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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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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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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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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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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9980206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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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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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9980206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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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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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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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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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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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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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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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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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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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梅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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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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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664236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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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国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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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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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罚字【2020】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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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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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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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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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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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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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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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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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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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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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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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9980206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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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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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9980206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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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执行
|
1
|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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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
2020/12/10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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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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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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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万家汪老四天然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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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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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68208284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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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恒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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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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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罚字【2020】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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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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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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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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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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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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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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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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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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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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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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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9980206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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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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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9980206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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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执行
|
1
|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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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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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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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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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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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任世满黄焖鸡米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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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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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UYRRW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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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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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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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罚字[20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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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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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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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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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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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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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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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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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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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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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9980206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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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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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99802061L
|
|
未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0/12/10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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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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