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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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305-00105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宁国市民政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16 发布日期: 2023-05-16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305-00105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宁国市民政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16
发布日期: 2023-05-16
宁国市民政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16 16:16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民政局提出申请,民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是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民政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四)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禁止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五)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工作方面的政策信息。
  (六)期限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七)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八)监督措施
  1、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接受办事群众的监督。
  2、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局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