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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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79T/202007-00026 组配分类: 监督途径
发布机构: 宁国市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宁国市统计局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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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监督途径
发布机构: 宁国市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宁国市统计局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7-02
宁国市统计局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0-07-02 14:50 来源:宁国市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类别

事项

依据

1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处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经听证程序对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作出的处罚事项。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但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文书制作是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