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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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010-0002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0年10月第三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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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0年10月第三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0-22
市场监管局2020年10月第三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0-10-22 16:43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RCKF4J 宁市监罚字〔2020〕6-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恒顺镇江香醋、加加原酿造特级生抽酱油和加加特级烹调酱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恒顺镇江香醋11瓶、加加原酿造特级生抽酱油6瓶和加加特级烹调酱油12瓶;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2020/10/20 2020/11/4 2020/10/20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0/10/2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中溪工艺造纸厂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7050136107 宁市监罚字〔2020〕6-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当事人在2012年购进编号为:G11-608-1的烘缸后一直未接受检验,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3条:“投用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 2020/10/22 2020/11/6 2020/10/22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0/10/2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宁阳饲料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NHMQQ20 宁市监罚字〔2020〕1-2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2020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国市市场监督检验所计量检验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注为“郎溪县皖丰精米厂”生产的国泰香米进行定量包装计量现场抽样检查。该批大米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为10 Kg/袋,经宁国市市场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平均实际含量为9.970 Kg/袋,比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低30g,净含量不合格。建议立案查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罚款 处大米货值金额1.2倍罚款(2870元×1.2=)3444元,上缴国库。 0.344400 2020/10/14 2020/10/29 2021/10/13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0/10/2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金禾粮油商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NJR72X1 宁市监罚字〔2020〕1-24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2020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国市市场监督检验所计量检验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注为“怀远县邵林林米厂”生产的香猫牙王大米进行定量包装计量现场抽样检查。该批大米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为14 Kg/袋,经宁国市市场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平均实际含量为13.962 Kg/袋,比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低38g,净含量不合格。建议立案查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罚款 处大米货值金额0.8倍罚款(4080元×0.8=)3264元,上缴国库。 0.326400 2020/10/14 2020/10/29 2021/10/13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0/10/2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小肖粮油商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QU6T3M 宁市监罚字〔2020〕1-2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2020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国市市场监督检验所计量检验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注为“芜湖县六郎荣华精米厂”生产的猫牙香米进行定量包装计量现场抽样检查。该批大米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为20 Kg/袋,经宁国市市场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平均实际含量为19.037 Kg/袋,比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低963g,净含量不合格。建议立案查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罚款 处大米货值金额2.5倍罚款(6300元×2.5)=15750元,上缴国库。 1.575000 2020/10/14 2020/10/29 2021/10/13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0/10/2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小李粮油批发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U243Q1K 宁市监罚字〔2020〕1-26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020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国市市场监督检验所计量检验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注为“淮南市九里香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泰味茉莉香米进行定量包装计量现场抽样检查。该批大米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为10 Kg/袋,经宁国市市场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平均实际含量为9.954 Kg/袋,比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低46g,净含量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票据。建议立案查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罚款 处大米货值金额2.5倍罚款(1260元×2.5=)3150元,上缴国库。 0.315000 2020/10/14 2020/10/29 2021/10/13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0/10/2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百年粮油商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NJJ7P6W 宁市监罚字〔2020〕1-27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2020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国市市场监督检验所计量检验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注为“宜兴市溪东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宜兴珍珠香米进行定量包装计量现场抽样检查。该批大米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为15 Kg/袋,经宁国市市场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平均实际含量为14.950 Kg/袋,比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低50g,净含量不合格。建议立案查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罚款 处大米货值金额1.2倍罚款(5850元×1.2)=7020元,上缴国库。 0.702000 2020/10/14 2020/10/29 2021/10/13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0/10/2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令华粮油商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PPURU9T 宁市监罚字〔2020〕1-28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2020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国市市场监督检验所计量检验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注为“淮南市潘集区昕顺精米厂”生产的茉莉香米进行定量包装计量现场抽样检查。该批大米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为15 Kg/袋,经宁国市市场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平均实际含量为14.895 Kg/袋,比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低105g,净含量不合格。 建议立案查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罚款 处大米货值金额1.2倍罚款(6120元×1.2=)7344元,上缴国库。 0.734400 2020/10/14 2020/10/29 2021/10/13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0/10/2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春生饲料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RAPE2K 宁市监罚字〔2020〕1-29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2020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国市市场监督检验所计量检验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注为“宣城市新农村米厂”生产的香丝苗米进行定量包装计量现场抽样检查。该批大米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为20 Kg/袋,经宁国市市场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平均实际含量为19.841 Kg/袋,比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低159g,净含量不合格。建议立案查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罚款 处大米货值金额0.8倍罚款(6560元×0.8=)5248元,上缴国库。 0.524800 2020/10/14 2020/10/29 2021/10/13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0/10/2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小侯粮油批发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T3AQN4J 宁市监罚字〔2020〕1-30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2020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国市市场监督检验所计量检验人员对宁国市小侯粮油批发部销售的标注为“安徽晨阳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猫牙丝苗米进行定量包装计量现场抽样检查。该批大米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为20 Kg/袋,经宁国市市场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平均实际含量为18.974 Kg/袋,比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低1026g,净含量不合格。建议立案查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罚款 处大米货值金额2.5倍罚款(2555元×2.5=)6387.5元,上缴国库。 0.638750 2020/10/14 2020/10/29 2021/10/13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0/10/2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