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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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007-0016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通知
名称: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职防组办〔2020〕8号
生成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07-23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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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通知
名称: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职防组办〔2020〕8号
生成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07-2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3 08:34 来源: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以下简称“三同时”)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为贯彻落实国家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和尘毒危害治理工作要求,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规范及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T 2751—201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安办〔2017〕82号)等有关规定。
  二、“三同时”的项目范围
  1. 建成投入生产和使用后,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2. 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疾控发[2015]92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共有6类456种。
  三、规范工作程序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见附件1),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要充分利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合理使用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先进、设施规范、设计合理、检测评价结论真实可靠,项目运行符合职业病防治标准。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和档案,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负责人、工作责任和要求,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四、规范评审验收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见附件 2)组织评审和验收工作。要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见附件 4、5、6),验收方案(见附件 3)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验收工作报告向市卫健委进行书面报告,上报相关信息和报告。市卫健委对接受的验收方案和工作报告要进行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核查。
  五、规范评审专家聘请
  参与评审和验收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连续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建设单位应当视工程规模大小与复杂程度聘请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参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单位应从省级以上专家库中聘请至少2 名熟悉本行业工艺及职业健康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专家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
  六、规范信息公示
  建设单位要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见附件 7),便于监管部门、本单位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建设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七、规范监督核查
  市卫健委要会同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执法力度,要将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三同时”工作。
  八、明确工作重点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核查工作以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及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中的用人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为重点监督核查环节,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的整改要求,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实施到位,实现职业病防护设施科学设置、有效运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九、统一验收标准
  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后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依据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T 2751—201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结论至少为:职业健康工作合格单位。
  十、统一整改工作要求
  1. 对于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以后立项或投产运行的建设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应补做控制效果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应按规定补做验收。
  2. 对于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之前,已经正式投产运行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用人单位,应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情形,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工作联系电话:4037167 (市卫健委职业健康科)
  特此通知。 

  附件: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
     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式样)
     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式样)
     5.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式样)
     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

      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式样)
     7.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公示信息表(式样)
                         


2020年7月12日      


抄送:宣城市卫健委,市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