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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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11708013U/202003-0003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开发区及化工产业环境保护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宁生环办【2020】3号
生成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3-03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02711708013U/202003-0003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开发区及化工产业环境保护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宁生环办【2020】3号
生成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3-0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开发区及化工产业环境保护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4 来源: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加强全市开发区及化工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开发区及化工产业环境保护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20〕28号)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开发区及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大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我市开发区及化工产业环境保护大排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排查范围

开发区及园区企业;区内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全部工业企业;主导产业含化工的工业聚集区(园区),区内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全部化工企业;工业聚集区(园区)外全部化工企业。

二、排查内容

(一)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

开发区、化工聚集区是否依法办理规划环评手续,园区现状是否超出规划要求。

(二)建设项目环评落实情况

园区企业及配套的污水处理厂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园区以外的化工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环评手续,生产现状是否超出环评内容。

(三)环境敏感区域问题

开发区、化工聚集区所划范围是否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重叠。相关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划定范围内。

(四)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1.环境管理机制要求落实。开发区、化工聚集区及相关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2.企业自行监测要求落实。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要求落实情况。

3.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开发区、化工聚集区及相关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情况,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立和污水排向。依托处理开发区、化工聚集区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能否有效处理特征污染物。

4.固体废物管理措施落实。开发区、化工聚集区及相关企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运输、处理情况。

5.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开发区、化工聚集区内是否存在使用10蒸吨/小时及以下、10-35蒸吨/小时(不含35蒸吨)燃煤锅炉的情况。

(五)环境违法违规问题

开发区、化工聚集区及相关企业是否按照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偷排、直排现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非法倾倒、处理危险废物现象。

三、工作要求

(一)摸清问题底数。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环境污染整治的意见》(皖政办秘〔2018〕154号)文件关于开发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要求,会同生态环境分局摸清开发区、化工聚集区及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完善企业环境监管档案,实行“一厂一档”动态管理。通过采取暗查、夜查、突击检查等形式,深入排查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做到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二)整治环境问题。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划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予以清退或规范管理;开发区、化工聚集区内废水应专管或明管输送,严禁明渠排污,依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如特征污染物不能有效处理,应停止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相关企业要落实雨污分流措施,按要求淘汰不符合环保规定的燃煤锅炉;整治工作中存有废水且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坑塘、沟渠、洼地要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

(三)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等工业污泥和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措施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案件要及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报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四、工作步骤

(一)基础信息排查(2020年2—3月)。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基本情况表填报工作,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负责重点排污单位以外的企业环境保护基本情况表填报工作,并于3月10日前向生环办报送《安徽省开发区、化工聚集区环境保护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安徽省开发区企业、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排查期间未复产复工的企业,可先完善基础信息并备注生产状况,待恢复生产后补充排查并补录其他信息。生态环境分局相关科室同步做好调度及审核。

(二)建立问题清单(2020年3—4月)。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在排查基础信息基础上,于3月25日前将第一批问题清单《安徽省开发区、化工聚集区环境问题清单》(附件3)和《安徽省开发区企业、化工企业环境问题清单》(附件4)报市政府审核后上报。问题清单要明确排查工作完成率,明确整治措施,制定整治方案,划定整治时限,其中整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20年底。

    (三)持续推进问题整治。2020年4月起,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根据补充排查情况,逐步更新问题清单,报市政府审核,直至排查全部完成。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持续跟踪清单问题整治进展情况,督促清单问题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落实整改工作要求,每月25日前将排查进度、问题清单及整改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审核后上报。2020年底前不能完成整治的问题,应书面向生环办报送延期整治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延期时限和整治期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