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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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001-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0年1月第二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1-09
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001-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0年1月第二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1-09
市场监管局2020年1月第二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0-01-09 16:15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陈成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NDN3UXP  陈成林 身份证 342524********8213  宁市监罚字〔2019〕8-18号 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8日从宁国市农批市场一水产批发商户处批发鲫鱼4条,共计3斤,因进货量较少,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也无法提供该批活鲫鱼供货者的详细信息。当事人购进该批活鲫鱼以后,于2019年10月8日,在甲路镇农贸市场自己经营的店内进行零售,并于抽检当日将该批鲫鱼全部销售完,因进货量较少,当事人也未建立销货台账。该批不合格鲫鱼进货价格为9元每斤,销售价格为12元每斤,货值金额为72元(计算方法:计算方法:12元/斤×6斤=72元),利润为3元每斤,获取违法所得9元(计算方法:3元/斤×3斤=9元)。2019年11月4日当事人收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开始积极召回该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以及召回公告,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尚未有该批次鲫鱼被召回,也未收到消费者对食用该批鲫鱼的不良反应。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罚款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元;
2、 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5018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1800 2020/1/3 2020/1/19 2020/1/2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暂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1/9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舒祥飞 个体工商户 00000000000000000x  舒祥飞 身份证 342531********3216  宁市监罚字〔2019〕8-19号 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4日从宁国市农批市场一水产批发商户处批发鲫鱼20条,共计15斤,因进货量较少,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无法提供该批活鲫鱼批发商户的具体情况。当事人购进该批活鲫鱼以后,于2019年10月4日开始在其经营的店内进行零售,并于10月9日将该批鲫鱼全部销售完,因进货量较少,当事人也未建立销货台账。该批不合格鲫鱼进货价格为9元每斤,销售价格为10元每斤,利润为1元每斤,获取违法所得15元(计算方法:1元/斤×15斤=15元)。2019年11月4日当事人收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开始积极召回该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以及召回公告,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尚未有该批次鲫鱼被召回,也未收到消费者对食用该批鲫鱼的不良反应。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度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罚款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元;
2、 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10015,上缴国库。
1.000000 0.001500 2020/1/3 2020/1/19 2020/1/2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暂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1/9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塞纳河畔酒店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795051230M 韦明 身份证 342501********6819 宁市监罚〔2019〕1- 48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2019年11月7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田小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宁国塞纳河畔酒店有限公司会议室从事净水机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罚款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并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罚款,罚没合计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上缴国库。
0.100000 0.080000 2020/1/6 2020/1/21 2021/1/5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0/1/9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