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拟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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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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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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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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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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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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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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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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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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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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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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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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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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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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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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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57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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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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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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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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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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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气象局防灾减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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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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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划定的防雷许可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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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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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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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60项:在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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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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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分甲级、乙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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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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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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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气象局防灾减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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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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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划定的防雷许可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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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与设定依据中的表述一致。
2.“设定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应与2019年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致,仅涉及子项的应同时注明主项名称。如***(属于***子项)。
4.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指行政机关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条件;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包括直接明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具体条文。
5.中介服务收费类型,可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市场调节价等类型填写。
6.委托主体,按照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或行政机关委托两种方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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