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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2 17:30 信息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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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各参保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调整优化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宁国市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统一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企业)的宁国市参保单位。

(二)申报人员:已参保的在职人员。2023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新参保人员可不进行申报。

(三)申报险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申报依据

(一)从2023年1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统一执行新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按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据实填报《2023年人员基数调整申报花名册》(见附件1),不需要考虑2023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2023年度缴费基数调整按照“先申报、预核定、再调差”的方式进行。2023年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将由社保信息系统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全口径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自动调整。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确实低于全口径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系统将自动按60%计缴;高于全口径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二)参保单位个人月缴费基数的申报依据:职工本人2022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具体规定按原安徽省劳动保障厅等四家《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原国家劳动保障部社保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执行。

(三)各参保单位对申报的缴费基数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全部责任,务必认真、据实填报。

三、申报流程

本次申报工资基数,采取“线上填报,线下审核”的网上申报方式。因特殊原因不能从网上申报的,应按照要求,携带相关材料从线下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线上申报:

1、线上申报:登录安徽省人社厅官网,点击网页左侧“在线办事”进入网上办事大厅,以法人用户登录进入多险申报平台,点击“缴费基数申报”,选择“缴费基数变更并调差”或“批量缴费基数变更并调差”,填报完毕后,业务提交即可。

2、线下审核:参保单位网办提交业务后,经过公示,应在3个工作日内,携带申报资料提交至市民之家一楼人社综合窗口。

(二)线下申报:

1、社保线下申报:按照申报要求携带相关申报资料提交至市民之家一楼人社综合窗口。

2、医保线下申报:申报前请自带U盘至市民之家医保窗口拷贝《职工医保人员缴费基数批量调整格式模板》;申报单位填报后打印签字盖章,电子版和纸制版一同报送市民之家医保窗口。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3年7月10日—9月30日,10月1日以后原则上均不再受理。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缴费基数申报须报送以下材料:

1.《2023年人员基数调整申报花名册》纸质档及电子档(见附件1);

2.《公示证明》(见附件2)及公示影像资料(以上资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二)《2023年人员基数调整申报花名册》为统一表格。参保单位应按照统一格式填报,姓名栏不得有空格,身份证号码栏为文本格式,可以增加行数,格式切勿更改。单位自制表格和擅自修改后的表格将无法导入社保信息系统。

(三)《2023年人员基数调整申报花名册》须有单位负责人和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2023年人员基数调整申报花名册》若有多页,每页均需加盖公章。(一式三份,一份报市基金征缴与信息管理中心,一份报市医保中心,一份由单位存档)。

(四)申报前进行公示:参保单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前,应将拟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资料需报市基金征缴与信息管理中心、市医保中心备查。

(五)市基金征缴与信息管理中心、市医保中心将根据提供的申报材料和基数核定办法,进行审核反馈。请各申报单位经办人员及时查看反馈信息是否通过,如不通过,请根据反馈信息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及时重新申报。

六、监督检查

(一)依法如实申报缴费基数是每个参保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各参保单位务必提高认识,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还将依法随机抽取部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情况进行稽核。

(二)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由税务部门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附件:1.《2023年人员基数调整申报花名册》

2.《公示证明》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国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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