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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时代裁员补偿问题

发布时间:2024-03-21 16:19 信息来源:宁国发布 浏览:1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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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裁员补偿时候,只写补偿金额,再签字后才告知具体补偿方式,是否有N+0.8的补偿,此举是否违反劳动法?


回复单位:宁国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4-03-21 16:01:31

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反映的裁员补偿,来电人可与用人单位就补偿金额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协商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来电人可向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有疑问,请咨询宁国市人社局仲裁院 联系方式:0563-401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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