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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304-0002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宁政规 营商环境 企业
成文日期: 2023-04-25 发布日期: 2023-04-25
发文字号: 宁政规〔2023〕4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4012749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304-0002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宁政规 营商环境 企业
成文日期: 2023-04-25
发布日期: 2023-04-25
发文字号: 宁政规〔2023〕4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4012749

宁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

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规〔2023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34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整治工作的规定要求,本着“保护权益、保证质量、乡村联动、管护到位”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深入挖潜、激活内力”,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补充新增耕地项目、旱地改水田项目有序实施,促进城乡土地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更好促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盘活更多用地指标,保障城乡用地需求,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庄规划和生态修复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规范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规划,明确拆旧区和建新区的规模及布局,做到复垦地块与建新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规范编制补充新增耕地项目和旱地改水田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按规划推进项目实施。

(二)强化指标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付款”的原则,用地单位使用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按30万元/亩,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水田11万元/亩、旱地8万元/亩,使用旱地改水田指标按8万元/亩一次性缴纳指标使用费,并汇入宁国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代管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为土地整治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建设等需要指标的,由市政府统筹,按照安徽省相关政策执行。

(三)规范资金管理及使用。

1.项目资金筹措。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与拨付使用,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指标使用费等。

2.项目资金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控制价,按照市政府采购要求确定施工单位。项目验收后,按照审计审定结果结算工程施工费用;按照协议和票据支付测绘费用、规划设计费用、招标代理费用、审计费用、组卷报批费用、竣工验收费用。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资源组合费用、青苗补偿费用按照《宁国市2011年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方案》(宁政办秘〔2011143)、《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国市农村宅基地退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718)、《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219)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凭与农户签订的协议直接支付到农户一卡通。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土地开发复垦补充新增耕地项目、旱地改水田项目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立项后,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资源组合费用、青苗补偿费用、测绘费用、规划设计费用、招标代理费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的结果据实拨付。

土地整治项目确定施工单位后,按工程控制价40%预拨付工程施工费用;土地整治项目经验收、审计,再拨付工程控制价40%给施工单位;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入库后,按审计审定结果拨付工程施工费用余款。

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入库后,按确认的耕地类型、等别、面积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村奖励资金。

土地整治项目经组卷报批或立项,按1000/亩拨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卷报批相关费用;土地整治项目经验收,再按1000/亩拨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竣工验收相关费用。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审计,据实拨付审计费用。

3.项目资金使用

(1)农户补偿费用。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资源组合费用、青苗补偿费用三项费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控制在20万元/亩以内,土地开发复垦补充新增耕地项目及旱地改水田项目控制在1万元/亩左右。

(2)工程施工费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开发复垦补充新增耕地项目及旱地改水田项目工程施工费用控制在3万元/亩左右。

(3)奖励资金。按照验收的耕地类型和等别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所在村一定奖励,复垦为水田的奖励标准高于旱地,复垦等别高的耕地奖励标准高于等别低的。按照验收确认的面积,给予以下奖励:

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和土地开发复垦补充新增耕地项目奖励标准:复垦为6等水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4万元/亩,所在村2万元/亩;复垦为7等水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5万元/亩,所在村1.5万元/亩;复垦为8等水田(及以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万元/亩,所在村1万元/亩;复垦为旱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万元/亩,所在村1万元/亩。

②旱地改水田项目奖励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万元/亩,所在村1万元/亩。

(4)技术服务费用。按照验收确认的面积,市财政按照0.5万元/亩标准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拨付土地整治项目测绘费用、规划设计费用、招标代理费用、审计费用、组卷报批费用、竣工验收费用等费用,市财政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相关费用含在指标款中。

(5)项目管护费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验收确认的面积落实管护责任,管护费用0.5万元/亩,每年支付0.1万元/亩,连续支付5年。

(四)落实管护责任。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项目后期管护措施与责任,及时将新增旱地、新增水田移交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建立移交档案并签订管护责任书。按年度经核实保持耕种状态的,每年支付管护费用0.1万元/亩,连续支付5年。出现弃耕撂荒、改变旱地、水田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要求自行整改到位,并按整改面积对应的耕地类型和等别,由市财政部门在乡镇体制结算资金中扣除已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所在村的奖励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土地整治项目工作领导组,加强对全市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领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土地整治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备案。市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二)强化考核调度。市政府将土地整治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将土地整治项目年度计划下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适时召开调度会,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效益。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或不缴纳指标使用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停用地审批和土地供应。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选址、项目申请、项目规划编制、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及监理、后期管护等具体工作。

附件:1.宁国市土地整治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流程

 


附件1

 

宁国市土地整治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盛清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韩超刚市政府办四级主任科员

朱庆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员:刘小陆市发改委主任

童卫兴市财政局局长

彭小强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家柱市水利局局长

包家云市审计局局长

邱海伦市林业发展中心主任

胡程鹏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孙治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朱庆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孙治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日常工作。


附件2

 

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流程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一)项目实施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规范编制增减挂钩实施规划。要依据土地整治规划、村庄规划和生态修复规划,明确拆旧区复垦和农村建新区的规模、布局、实施和验收时序,统筹安排项目区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城镇建新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产业和供地等政策。拆旧区复垦的耕地与建新区占用的耕地做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切实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机制。

2.尊重民意,维护权益。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定增减挂钩项目区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依法进行听证、公示制度,做到农民知情、农民自愿、农民满意。

3.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乡镇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市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主体,承担项目实施工作,履行项目法人责任。

(二)项目规划设计。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拆旧地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批次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拆旧地块土地复垦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经评审通过后的土地复垦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方可组织实施。

(三)项目申报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与建新地块挂钩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报件材料,上报市政府审批。

1.申报审批材料

(1)项目区呈报表;

(2)实施规划的审查报告;

(3)实施规划的批前核查报告;

(4)项目区实施规划;

(5)建新地块开发建设方案;

(6)拆旧地块情况统计表;

(7)建新地块情况统计表;

(8)拆旧安置明细表;

(9)建新与拆旧地块耕地占补平衡表;

(10)拆旧地块预计复垦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报告;

(11)土地复垦方案;

(12)拆旧地块正射影像分析表;

(13)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14)项目区不占用自然保护地、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的说明;

(15)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点户均占地面积较大的情况说明;

(16)建新地块纳入成片开发方案情况的说明;

(17)图件材料:

图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图二、土地整治规划图;

图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图四、拆旧地块正射影像图;

图五、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报告书;

图六、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图册;

图七、拆旧地块及建新地块耕地质量等别图。

2.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在实施过程中,拆旧区部分地块确实无法复垦的,要避开无法复垦的地块实施复垦,以实际通过验收的面积作为拆旧区面积,验收时附具验收勘测图,不再申请核减面积。因拆旧区面积减少等原因需要核减建新区面积的,不再申请核减建新区面积,以批准征收时的勘测定界面积为准,并附原建新区勘测图。拆旧区因部分地块无法复垦减少验收面积,以及因拆旧区面积减少等原因需要核减周转指标的,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核减拆旧区面积时,建新区用地已经批准无法相应核减建新区用地面积的,可以申请调整项目实施规划,但必须在实施规划批准满1年后方可申请,并说明理由。

3.项目区拆旧地块位置、面积不变,需部分调整土地复垦工程设计且土地复垦投资未减少、工程质量标准未降低的,变更方案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

4.项目施工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经批准的实施规划方案组织实施。

(1)严格制度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优先使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等管理制度。对项目测绘、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进行分类招标。

(2)加强审计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项目竣工后,须开展工程和财务的决算、审计。

(3)强化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管力度。

5.项目竣工验收

(1)验收内容。验收工作主要围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规划方案实施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标准性三个方面进行,重点是拆旧地块土地复垦结果是否达到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

①拆旧复垦地块位置、复垦后的地类、权属、面积、界限范围是否与经批准的拆旧地块土地复垦规划方案和实地相符。

②拆旧复垦地块各类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到批准的工程设计要求。

(2)验收程序与方法

①乡镇自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竣工图,并对照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土壤肥力、工程质量等进行自验。认为符合验收条件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验收,并提供竣工材料。

②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组织初验。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竣工材料,按批次编制验收申报材料,并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竣工材料及国土调查云照片,符合验收条件的,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抽调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踏看的方式对拆旧区复垦工程、新增耕地质量等进行初验。

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验收。初验通过后,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抽调市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人员及相关科室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④验收确认、备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通过验收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验收批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二、土地开发复垦补充新增耕地项目

(一)挖掘后备资源,依法依规开发复垦补充新增耕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生态修复规划和村庄规划,利用本辖区内25度以下的二调、三调耕地以外,以及林业林地、三调林地以外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实施补充新增耕地项目。禁止在生态保护核心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地、江河湖滩涂湿地、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区、有毒污染土地等区域开垦耕地。

(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实施补充新增耕地项目。

1.项目立项审批

(1)项目申报。根据年度任务,市政府将补充新增耕地计划下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生态修复规划、村庄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项目区选址,明确项目名称、规模、现状地类、土地性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立项申请。项目申报前需对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和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并征求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意见。

(2)项目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申报情况,组织市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人员对项目区现状、地类、坡度、土质等情况进行实地踏勘,形成踏勘审查意见。

(3)项目编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项目审查意见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预算。面积在200亩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简化成表格形式。

(4)项目评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市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人员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评审,项目评审通过后,方可予以审批及立项。

(5)项目立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土地开发用地呈报材料报市政府审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项目申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立项批复。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预算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2.项目施工管理

(1)严格制度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优先使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等管理制度。对项目测绘、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进行分类招标。

(2)加强审计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项目竣工后,须开展工程和财务的决算、审计。

(3)强化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管力度。

3.项目地类变更

项目竣工后,新增耕地应通过日常土地变更机制报部核查,核查通过后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4.项目竣工验收

(1)乡镇自验。项目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竣工图,并对照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土壤肥力、工程质量等进行自验。

(2)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供项目竣工报告、新增耕地权属处理证明、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项目规划图、开垦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竣工成果勘测定界报告、竣工图、土地整治规划图、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及评定图,提供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同意项目实施的审查意见。

(3)验收方式。项目验收采取内业资料检查和现场踏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中实地核查要制作图片或影像资料,并归入项目档案备存、备查。验收人员应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及方案要求查验复垦土地,核实复垦土地的地类、权属、项目区四至界线、面积和质量等别等情况,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达不到标准以及存在问题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4)验收程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新增耕地验收的程序,组织市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人员及相关科室人员对项目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项目的相关信息在宁国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复验申请,复验通过后,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验收批复,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入库。

三、耕地质量提升、旱地改水田项目

(一)项目实施原则。

1.政府主导。在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作用,协同推进。从耕地占补平衡实际出发,根据旱地改水田后备资源状况、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水田)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合理实施项目。

2.因地制宜。从自然条件和生态建设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安排耕地质量提升、将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选址要集中连片,优化项目规划设计,完善田、水、路、林等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发挥规模效益。

3.尊重农民意愿。耕地质量提升、旱地改水田项目的实施应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愿,其中旱地改水田项目还须经项目区农户同意。

4.符合规划。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生态修复规划、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对提升和改造规模、布局做出合理安排,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旱地改水田项目要在水源有保障的区域开展。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规范化和工程质量。

(二)实施条件。

1.水源有保障。旱地改水田项目区必须具备达到要求的灌溉水源。

2.地形坡度。优先在地形平坦、田块规整坡度6度以下的区域实施,最大地面坡度不超过25(旱地改水田项目在重要水源地最大坡度不能超过15)。

3.地类认定。旱地改水田的旱地必须是二次调查成果确认的旱地或水浇地,三次调查以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旱地或水浇地。

4.实施范围。为防止重复投资,“十二五”以来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耕地质量提升、旱地改水田范围。

(三)建设标准。耕地质量提升、旱地改水田项目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皖国土资〔2008287)、《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并做好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旱地改水田还要认真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田间防渗工程。加强田间防渗工程建设,夯实犁底层,达到防水保水的要求。

2.农田水利工程。修建配套的固定灌排设施,农田排涝标准不低于10年一遇,灌溉保证率不小于75%,排灌设施必须要与周边农田设施相连。

3.土壤改良工程。项目区要结合实际,优先使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采用熟土覆盖、测土配方施肥等措施,提升土壤肥力。

(四)实施程序。

1.项目立项。旱地改水田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规范项目踏勘选址,加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论证和项目立项审核。

2.项目实施。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全面落实法人制、招投标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等制度,严格项目实施管理。

3.地类和质量等级变更。项目工程竣工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将新增水田通过日常土地变更机制报部核查,核查通过后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评定的耕地质量等别(国家利用等),应在年度耕地质量等级更新调查中及时进行变更。

4.项目验收。项目通过日常土地变更后,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组织自验,认为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及时评定耕地质量平均等别,形成项目报验成果,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初验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初验,合格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项目的相关信息在宁国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复验申请,复验通过后,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验收批复,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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