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11708013U/202206-0015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成文日期: | 2022-06-20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发文字号: | 宁开发管〔2022〕129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国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协审机构管理细则 (试行)》 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经开区财政局王继明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189656 |
索引号: | 11341702711708013U/202206-0015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成文日期: | 2022-06-20 |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
发文字号: | 宁开发管〔2022〕129 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国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协审机构管理细则 (试行)》 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经开区财政局王继明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189656 |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宁国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协审机构管理细则 (试行)》 的通知
宁开发管〔2022〕129 号
各局室,有关中介机构:
为规范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协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保 证审核质量,明确审核责任,现将《宁国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协审机构管理细则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协审机构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协审机构管理,规范协审行为,提高协审质量,明确协审责任,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建 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宁国经开区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工作管理办 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协审机构,是指参与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单位,包括通过招标 (采购) 方式、框架协议、中介超市、 循环委派等方式确定的结算审核单位和跟踪审核单位。
第三条 各部门职责:
(一) 财政局
1 、负责接收项目实施单位的审核资料并及时委托给协审单位;
2、负责协审机构的资料移交,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及对账工作;
3 、对本部门委派的协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及服务水平考核。
(二) 项目实施单位
1 、负责建设项目审核资料的收集及报送工作;
2 、负责参与现场勘查及对账工作;
3 、对本部门委派的协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4、负责对跟踪审计单位及驻场服务的结算审核单位的办公和考勤进行管理;
5 、对协审单位出具的审核资料进行审核及确认。
第四条 协审机构开展审核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经开区的合法权益;
(二) 协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进行审核,遵守廉政纪律、 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各项规定;
(三) 参加协审的人员应当具有满足审核的专业能力和执业 资格。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及全国一级注 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四) 协审机构应建立健全协审资料管理制度,不得遗失、 篡改、编造评审资料;
(五) 协审机构在工作中应积极主动,对工程中重大事项及 时反馈,及时沟通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协审单位发生以下事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经开区财政局报备:
(一) 合并、分立、解散;
(二) 法人代表及负责人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 从业资格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
(四) 办公场所、联系电话、联系人发生变化;
(五) 涉及诉讼等事项。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协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 未能规范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第七条 通过框架协议、循环委派方式选取的协审机构,在责 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审核资格,剔除经开区协审机 构入围名单,并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经开区政府采购活动:
(一) 未经委托单位组织,私下与施工单位对账,并调整审 核结果的;
(二) 私自更换送审资料或私自接收施工单位结算审核补充 资料的;
(三) 将受委托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 无特殊原因,拒绝或推脱委托协审任务的;
(五) 未经委托单位同意,将送审资料外借的,或遗失送审 资料的;
(六) 发现违反审计八不准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七)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招标 (采购) 、中介超市等方式选取的审核单位,有上述 情形之一的,经开区有权终止合同,列入不良行为,并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经开区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结算审核单位在责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 定为不良行为,并按以下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 未按规定时限 (2 个工作日) 领取结算审核资料的, 每推迟一日扣 1 分。
(二)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资料审核表和审前调查表的,每推 迟一日扣 1 分。
(三) 未按要求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表的,现场勘查不仔细后期需要重新勘查的扣 2-3 分。
(四)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工程造价初稿的,每推迟一 日扣 1 分;对指出的问题未予以纠正的,每退回一次扣 1-2 分。
(五) 对账过程中不填写核对记录或不按要求填写的,每次 扣 2-3 分。
(六) 重大分歧事项不及时报告的,每次扣 3-5 分。
(七) 协审单位三级复核制度不完备,报送的审核结果未见 “三级复核”意见的,扣 2-3 分。
(八)工程造价审核结果被审计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复核后, 核减率 1%-3%或者分项工程核减额 10-30 万元,扣 3-5 分;核减率 3%-5%或者分项工程核减额 31-50 万元,扣 6- 10 分;核减率超 过(含)5%或者分项核减额超过 50 万元,并视情况取消协审资格。
(九) 对审计报告初稿指出的问题未予以纠正的,每退回一 次扣 2-3 分。
(十) 审核报告尚未定稿前,私自告知施工单位审核结果的, 扣 3-5 分。
(十一) 未报送审核初稿而直接出具正式审核报告的,扣 3-5 分。
(十二) 协审单位对委托的结算资料审核不严,在资料不全 或不完善的情况下,予以审核并确认的,扣 3-5 分。
第九条 跟踪审核单位在责任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认定 为不良行为,并按以下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 接到跟踪审计任务后 5 个工作日 内上报人员名单并制 定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每推迟一天扣 2 分。
(二) 未按时参加监理例会和业主召开的与跟踪审计相关的 会议,每迟到一次扣 1 分,缺席一次扣 2 分。
(三) 跟踪审计过程中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未进行勘验和 记录或者测量有明显错误的,每次扣 3 分;审计时要有工作底稿、 审计记录完整,关键证据附照片,无底稿的或者审计记录不完整的,每少一处扣 2 分。
(四) 协审人员每周去项目现场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并接受 有关部门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周少去一次扣 2 分,连续 两周不去扣 5 分,连续一个月不去扣 10 分。
(五) 按时按质完成月报、半年报、年报,每月 5 号前将纸 质版报告送到经开区,每推迟一天扣 1 分,报告达不到要求每退 回修改一次扣 3 分。
第十条 协审机构不良行为的计分统计,具体规定如下:
(一) 累计分值超过 5 分不足 10 分的,取消一轮备选资格。
(二) 累计分值超过 10 分不足 15 分的,取消两轮备选资格。
(三) 累计分值超过 15 分以上,剔除入围名单。
通过招标 (采购) 、中介超市等方式选取的协审机构,有上述第三条情形的,经开区有权终止合同,并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 经开区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不按招标(采购) 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履约的,如: 审核人员未按照已中标 (中选) 的投标文件或合同载明的人员到岗履职或履职情况不符合要求的, 由经开区责令限期改正。规定 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列入不良行为,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经开区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以上条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本细则中“超 过”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累计记分制,适时通报,适时考评,记分周期为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年度清零。
第十四条 经开区所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建设项目由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