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604-0002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宁政规 基本民生 企业 |
| 成文日期: | 2026-04-30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发文字号: | 宁政规〔2026〕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补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034687 |
| 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604-00029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宁政规 基本民生 企业 | ||
| 成文日期: | 2026-04-30 | ||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 发文字号: | 宁政规〔2026〕2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补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034687 | ||
宁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国市依法批准占用
高标准农田补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规〔20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占用及补建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宁国市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补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补建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占用及补建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根据《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关于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图管田”联动审核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因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补建工作,适用对象为选择缴纳高标准农田占用补偿金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2012年以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的高标准农田类项目建设,并经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高标准农田。
本办法所称补建是指在占用行为确定发生后,按照本文件分工要求及步骤开展相关工作,完成等同于占用面积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补建工作坚持“占补平衡、质量优先、统筹规划、属地落实”的原则,确保补建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四条 农业农村局是高标准农田补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落实。
第二章 补建面积与标准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占用范围,由农业农村局核定补建面积。高标准农田补建工作对比依据的数据为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我市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补建标准等于当年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建设标准的依据为每年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三章 补建程序
第七条 占用确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进行用地审批过程中,将报批数据同步发送至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开展报批数据与高标准农田范围比对工作。对比对结果存在占用的,农业农村局核定占用面积并将相关情况回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知用地单位开展补建工作。
第八条 资金缴纳:用地单位填写“高标准农田占用补建备案表”(附件1)。按照“核定后的占用面积”乘以“当年补建标准”的数额缴纳高标准农田占用补偿金。缴纳账户和方式由财政局确定,农业农村局负责通知。
第九条 方案编制:高标准农田补建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备案的占用情况合并开展补建工作。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高标准农田可建区域、粮食种植、乡镇街道申请等因素,按照“以图管田”文件确定补建地块。项目设计单位由农业农村局负责采购,并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补建项目初步设计出具后,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业务专家对补建项目方案进行县级初审,并上报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审计等相关单位由农业农村局负责采购。在施工单位招标采购阶段,实行双业主制度。实施地乡镇(街道)与农业农村局共同担当业主单位,开展清单控制价编制、施工单位招标采购工作。施工期间,项目乡镇(街道)负责全程监督项目施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有机肥撒施、耕作层剥离回填、基础开挖等。农业农村局做好监督,对重点工序进行抽查,并对乡镇(街道)实施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农业农村局与乡镇(街道)共同对关键工序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报备:项目完工后,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开展县级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及时上报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上图入库:农业农村局按照《关于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图管田”联动审核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要求将补建的高标准农田上图数据上报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三条 移交管护:验收合格的高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移交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移交过程中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主体。乡镇(街道)按照高标准农田管护相关规定做好项目资产管理,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补建工作主管单位,负责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用地审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核实,确定高标准农田占用范围及面积。组织相关乡镇(街道)做好补建工作。开展项目县级验收,上图入库等工作。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图管田”联动审核工作机制》,协助农业农村局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图入库及补建等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落实高标准农田补建相关工作,及时完成补建项目。优化保障施工环境,做好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协调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补建工作要充分尊重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意愿。实施中要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可举行项目听证会,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补建工作建设内容要符合当地实际,与当地现有的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相配套,保证农田灌溉排水需要,满足农业生产要求。
第十九条 补建项目管理实行“公告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四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组织实施。项目最终建成面积不得少于占用的高标准农田面积。
第二十条 补建项目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等费用均包含在用地单位缴纳资金中。资金拨付由乡镇(街道)根据项目合同条款申请,由农业农村局拨付。具体实施中,如发现经费不足的,由当地乡镇(街道)自筹解决。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有少量结余的,由当地乡镇(街道)按照《宁国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方案》,将结余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补建的高标准农田,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的通知》(皖农建〔2019〕157号)》等文件要求,由乡镇(街道)或村落实管护责任。高标准农田要用于粮食生产,不得抛荒和用于非粮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高标准农田占用补建备案表
附件
高标准农田占用补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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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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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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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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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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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建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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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意见 |
该项目正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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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单位 意见 |
我单位同意按照文件要求缴纳高标准农田占用补偿金 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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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占用乡镇(街道) 意见 |
同意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补建工作 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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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意见 |
补偿金已缴纳
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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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程 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