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00R/202512-0000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农民 |
| 成文日期: | 2025-12-11 | 发布日期: | 2025-12-11 |
| 发文字号: | 财乡〔2025〕53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宁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国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财政局(国资委)乡财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110031 |
| 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00R/202512-00008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农民 | ||
| 成文日期: | 2025-12-11 | ||
| 发布日期: | 2025-12-11 | ||
| 发文字号: | 财乡〔2025〕534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宁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国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财政局(国资委)乡财中心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110031 | ||
宁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宁国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乡〔2025〕5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国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国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1日
宁国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5〕100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及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的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管、预算绩效管理,以及指导乡镇(街道)开展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监督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谋划项目,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明确“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主要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地方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六条 坚持专款专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符合上条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除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以外的项目支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七条 落实管护责任。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乡镇(街道)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拨付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落实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有关政策,按规定分配中央、省下达的上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和本级年初预算中安排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并做好奖补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分析法分配,主要依据乡镇(街道)农业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乡村区域面积、“农业保险+”改革等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乡镇(街道)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权重依次为30%、15%、15%、20%、20%。结合实际情况,可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等系数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将分配的资金指标下达到各乡镇(街道);项目完工验收审计后,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乡财政部门要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8年。2024年4月30日印发的《宁国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乡〔2024〕230号)同时废止。以前印发的相关制度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执行此文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