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湾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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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青龙湾管委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来源:青龙湾管委会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宁国市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市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四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依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责任落实的原则,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政〔200678)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宁国市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 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