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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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文件的公开属性包括三种情况:
(一)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三)不公开。
二、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具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的公开属性:
(一)市政府及办公室的普发性公文以及发往各乡镇、街道及部门的公文(含明传电报)除涉密外,全部主动公开。
(二)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的批复、市政府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的批复性质的函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开属性,适宜公开的应主动公开。
(三)公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作用,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四)市政府各类会议情况以新闻通稿的形式予以公开,会议纪要不予公开。
(五)涉密公文不予公开;以电话传真形式制发的会议通知和领导调研、活动安排等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