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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做好已申请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部门负责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等各环节工作,切实保障申请人权利。 第四条 在办理完结后需将部门最终答复结果(信息公开告知书)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在答复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办政务公开科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