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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来源:宁国市医保局 字体:[ ]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7号)及市政府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医保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监督员的选聘

(一)产生方式

范围与人数

产生方式。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局办公室负责选聘。

聘任范围和人数。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媒体代表、专家学者、律师、其他社会人士中选取,共聘任监督员10名。

(二)聘任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把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依照《条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3.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现和反映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

4.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5.身体健康,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有开展监督的时间和精力。

(三)聘任程序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聘任由局办公室按照行业分类和实际需要,会同有关科室、二级机构,提出拟聘任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并向政务公开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聘期

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3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在聘期内,本人可申请提出辞聘。

在聘期内,连续1年不履行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履职的;以及因其他情况不适宜再继续从事监督工作的均予解聘。

二、监督员职责

(一)对医保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尤其是对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政府信息的“五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医保局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医保局的服务承诺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医保局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参加医保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召集的监督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监督员权利

(一)对医保局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二)督促医保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督促医保局落实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承诺。

(三)根据医保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安排,对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

(四)对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解决的意见或建议医保局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员义务

(一)学习、掌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政策规定。

(二)深入社会各界,听取群众对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或要求。收集、反馈和协助查找医保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群众需要了解的信息。

(三)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四)不得以监督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五、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政务公开社会监督员通过明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现场查看、座谈交流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采取电子信箱、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向医保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反馈。

(二)医保局采取上门沟通、会议、座谈、情况通报等形式,与监督员交流工作动态和监督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反馈整改推进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医保局自觉接受政务公开监督员的监督,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认真解答监督员所提出的问题,虚心接受意见建议。积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办。如有违反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二)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政务公开监督员履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群众,多方听取意见,积极参与活动,为医保局政务公开工作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