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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首问责任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首位接受公共服务对象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对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答复、处理,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和要求,能办的事情要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对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耐心、详细地告知当事人承办该项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必要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三)首问人在接待公共服务对象时,应严格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
(四)首问责任人遇到下列重大事项,要及时进行报告:
1.上级有关部门来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市委、市政府、市直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
3.非正常渠道索取医保有关档案资料或统计数据;
4.涉及人事、财务的事宜;
5.新闻媒体来人来函采访案例或全局工作;
6.涉及机关形象或全局工作的突出事件;
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首问责任人向科室、二级机构负责人报告;科室、二级机构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
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在逐级报告过程中,分管领导应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