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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单位各科、室、站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栏、信息公开网;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档案馆(室)、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各科、室、站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报至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要及时更新。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考核: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本单位对各科、室、站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八条 各科、室、站应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