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保障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顺利和扎实有效开展,根据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没有建立政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的;
(二)没有落实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的;
(三)没有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程序的;
(四)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机制程序的;
(五)没有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程序的;
(六)没有制定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的;
(七)没有规范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八)没有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的;
(九)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送制度的;
(十)没有建立健全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的;
(十一)没有建立落实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
(十二)没有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十三)不及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四)对考核评议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五)违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或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
(二)违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三)不履行保密审查规定的;
(四)违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故意隐瞒捏造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八)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
(九)不依法履行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其他个人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违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违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有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通过通报、取消政务(政府信息)工作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改正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通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上一级地税机关发现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提出追究建议,经政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上级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认为需要对下级有关机关或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当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有关机关收到责任追究建议后,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向建议提出机关反馈责任追究结果。
第十二条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或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国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