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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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招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来源:宁国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招商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化权益,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减少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招商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局纪检组负责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招商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

(一)负责拟定全市对外招商引资有关政策,组织开展招商活动,结合实际提出招商引资工作建议。

(二)负责全市(园区为重点)招商引资活动,指导协调全市各乡镇、街道(乡镇工业集中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三)负责全市招商网络建设,建立全市招商信息库,组织收集汇总招商引资情况,定期发布招商信息。

(四)组织、协调横向经济联合与合作工作,推进和发展区域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的广泛合作。

(五)负责组织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考评和奖励工作。

(六)负责驻外招商办事机构和人员的指导管理与业务培训。

(七)负责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建设协调、督促招商引资企业积极履行投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八)指导协调各招商分局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九)协调企业做好投产后的管理等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人事任免;

(二)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决策起草;

(二)公众参与;

(三)风险评估

(四)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