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路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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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甲路镇人民政府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24 00:00 来源:甲路镇人民政府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对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特向社会公布我镇2021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事项。本年度报告可在宁国市甲路镇政府信息公开页面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甲路镇政务公开办联系(地址:宁国市甲路镇甲路街15号,甲路镇人民政府,电话:0563-4960001,邮编:242300)。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甲路镇人民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严格按照八项制度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程序、公开信息保密审核、信息更新发布等工作,推动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透明化、规范化。同时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持续创新信息公开形式,提升公开意识,进一步推动我镇政务公开专区建设。

(一)主动公开

  本年度,我镇严格贯彻落实《宁国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文件精神,加强重点领域公开、加强解读回应、以基层“两化”为核心,强化基础工作、以贯彻条例为准绳,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96条。其中决策公开16条、执行和结果公开32条、管理和服务公开20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915条、政策解读11条、回应关切23条、监督保障7条。


(二)依申请公开

我镇及时更新并发布依申请公开条件、流程说明以及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确保政务公开网上申请平台畅通。健全完善依申请公开答复文本,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答复格式规范。2021年度,甲路镇人民政府共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1条,已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答复。

(三)政府信息管理

我镇进一步加强领导机制,调整并完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布置全年政务公开具体工作,细化责任分工,形成部门联动,有效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进一步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切实做好优化服务提升。全面形成镇主要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信息发布人为直接责任人的工作格局。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和管理,严格落实“三审”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落实责任。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我镇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严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标群众需求、明确工作标准、强化任务落实,扎实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通过完善设备、细化分区等方法,我镇已完善并具备政府信息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策咨询、政民互动等功能全面整合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资源,补充完善自助查询终端、电子读报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为群众提供政府信息在线查询、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等服务。

(五)监督保障

一是完善制度,践行为民办事。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保障制度和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意见建议结果。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信息内容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严格落实甲路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网)、政务新媒体的建设、保障、管理等职责落到实处,全年未发生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是加强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政务公开工作的培训力度,切实增强行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公开的意识和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下发《甲路镇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为我镇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对标对表,细化整改到位。根据第三方评测反馈的问题清单,对标对表进行问题整改,实时更新公开信息进行日常维护,保证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内容的准确性,查缺补漏,确保政务公开整改工作落实落细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9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1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1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1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甲路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提质增效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与上级要求、群众的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各部门信息收集与更新不够及时、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融合深度不足、政务公开专区建设仍需完善。下一步,甲路镇将持续发力,强学习,抓落实,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持续发力,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围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辖区群众带来更好的政务服务体验。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深入推进我镇政务公开专区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办事“多地跑、折返跑”问题。

(二)精准发力,确保信息公开提质增效。总结经验,充分运用前期政务公开工作建设成果,坚持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继续织密我镇政府信息公开页面,做好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进一步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提升政策发布解读质效、夯实政务公开工作基础、深化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实效,确保工作落实“不打折、不走样”,持续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开展,不断探索高效、创新的公开方式,让政务公开工作成果真正惠及群众。

(三)加强培训,全面提升政务公开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的培训力度,切实增强我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公开的意识和能力。结合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目标,及时制定下发我镇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将责任细化到人,为推动我镇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