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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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宁国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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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申请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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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3-4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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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3-403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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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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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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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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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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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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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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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0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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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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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702MB1903316T4002030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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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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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702MB1903316T400203004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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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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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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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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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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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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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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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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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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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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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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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宁国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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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宁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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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宁国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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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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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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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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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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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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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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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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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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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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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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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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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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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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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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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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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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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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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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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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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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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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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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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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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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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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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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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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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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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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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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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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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3-403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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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3-4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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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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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第三条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七、创新审计技术方法 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扩大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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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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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查看 |
抵押质押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无 | 查看 |
单位介绍信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无 | 查看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委托人本人签字委托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无 | 查看 |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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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宁国市税务局 | 余慧 | 受理岗 | 1.税务机关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2.审计署对税务总局审计延伸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由税务总局出具相关手续。审计机关对省以下税务机关开展审计,需要查询相关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配合。 3.税务机关收到查询申请资料后,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转交下一环节复核;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申请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4.负责复核的人员应对申请查询的事项进行复核,对符合查询条件的,交由有关部门按照申请内容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退回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 5.负责提供信息的部门,应根据已复核的查询申请内容,及时检索、整理有关信息,并按规定程序交由查询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将有关信息交给申请人。 6.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查询信息的内容,确定查询信息提供的时间和具体方式。 7.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查询涉税信息的申请资料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3年。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宁国市税务局 | 杨明慧/宁国电子税局 | 办结岗 | 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查询涉税信息的申请资料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3年。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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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表单在哪领取? |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
税务机关是否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
什么是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申请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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