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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核准

来源: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事项名称
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核准
实施主体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受理条件
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3-4028121
监督电话
0563-4022863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办理地点
1.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河沥园区振宁路与东城大道交汇处宁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核准
基本编码
341017033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134170200325597344341017033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实施编码
113417020032559734434101703300002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到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1.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河沥园区振宁路与东城大道交汇处宁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所属部门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所属区划
宁国市
实施主体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 第三十三条 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市级: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核准 县级: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核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3-4022863
咨询方式
0563-4028121
年审年检
无。
设定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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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保障性住房腾退申请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如实填写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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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受理:房管所收退房申请书,申请人缴清水电费,住房保障科收到申请,完成受理工作 办结:住房保障科将保障对象退出宁国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刘斌 受理岗 受理
办结 0.5个工作日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刘斌 办结岗 办结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房屋腾退期限是多久? 自申报、通知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三个月。
我们当时入住交的押金怎么退? 当房管所清查完水电费、房租没有拖欠,请到房管局办理退费。
当我超出保障范围,我可不可不退出房屋? 我们保持人性化原则,超出保障范围不愿意清退房屋的,我们会适当上调房租。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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