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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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宁国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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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社会团体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别的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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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3-4036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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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3-402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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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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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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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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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慈善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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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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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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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10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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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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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702003256124U40007110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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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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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702003256124U4000711017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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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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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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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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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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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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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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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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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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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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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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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宁国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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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宁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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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宁国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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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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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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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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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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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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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为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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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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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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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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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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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市级社会团体;
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县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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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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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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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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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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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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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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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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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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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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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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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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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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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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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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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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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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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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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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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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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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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3-402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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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3-4036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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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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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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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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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原件合法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3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原件参照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章程示范文本 |
示例样表 |
查看 |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3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同意。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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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2个工作日 | 宁国市民政局 | 朱丹妮 | 受理岗 |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 无 |
审查 | 0.6个工作日 | 宁国市民政局 | 章一力 | 审查岗 |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 无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宁国市民政局 | 朱丹妮 | 办结岗 |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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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慈善组织都可以公开募捐吗? | 只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有权利进行公开募捐,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只能进行定向募捐或与其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合作进行公开募捐。 |
什么是慈善活动? | 《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
社会组织如何获得慈善组织属性? | 《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因此,社会组织获得慈善组织属性有两种途径:一是尚未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的,将法人登记和慈善组织属性认定合并,在成立登记阶段一并审查,即慈善组织登记;二是已经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认定获得慈善组织属性,即换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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