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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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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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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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3-402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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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3-402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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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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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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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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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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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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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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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20170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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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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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702003255973443420170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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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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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7020032559734434201705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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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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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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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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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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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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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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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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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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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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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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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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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宁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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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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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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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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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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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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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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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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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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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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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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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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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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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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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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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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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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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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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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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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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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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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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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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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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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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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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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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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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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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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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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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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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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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3-402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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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3-402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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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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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八十九条: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2.《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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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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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维修资金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电子件为网上申报,原件为线下窗口申报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电子件为网上申报,原件为线下窗口申报 |
示例样表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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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2个工作日 |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董俊 | 受理岗 | 受理 | 无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王剑 | 审查岗 | 审查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董俊 | 办结岗 | 办结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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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发生危及安全情形需要紧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办? | 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
哪些项目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怎么办? | 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30%的,业主应当续筹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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