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废
|
实施主体 |
宁国市公安局
|
---|---|---|---|
受理条件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咨询电话 |
0563-4035321
|
监督电话 |
0563-4022789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
办理地点 | |||
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业务
|
目录子项名称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废
|
事项名称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废
|
基本编码 |
000709112004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事项编码 |
11341702003256001T4000709112004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02003256001T400070911200401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办理地点 |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
||
所属部门 |
宁国市公安局
|
所属区划 |
宁国市
|
实施主体 |
宁国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无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申请人可以到窗口领取,也可以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快递。
|
监督投诉方式 |
0563-4022789
|
咨询方式 |
0563-4035321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二条: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第八条: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九条: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第十五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真实有效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宁国市公安局 | 吴照琴 | 受理岗 | 受理岗 | 无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 宁国市公安局 | 吴照琴 | 审查岗 | 审查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宁国市公安局 | 吴照琴 | 办结岗 | 办结 | 无 |
问题 | 解答 |
---|---|
居住满一年以上如何办理签注手续? | 居住证一人一证。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
证件必须要回收么? | 按照规定要回收,如果当事人提出想带回去,可以做剪角处理后归还当事人。 |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怎么办? |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
满意度: 100.00% , 评分5.00分
6次
累计评价
6次
非常满意
0次
满意
0次
基本满意
0次
不满意
0次
非常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