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服务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事项名称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实施主体
宁国市民政局
受理条件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民政部 2008-9-1 第四章 撤销收养登记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撤销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四)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第三十二条 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三十三条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30日。 第三十四条 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3-4036507
监督电话
0563-4022678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办理地点
1.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河沥园区振宁路与东城大道交汇处宁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基本编码
0007110080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11341702003256124U4000711008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实施编码
11341702003256124U400071100800001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三级标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到现场次数
1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办理地点
1.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河沥园区振宁路与东城大道交汇处宁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所属部门
宁国市民政局
所属区划
宁国市
实施主体
宁国市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3-4022678
咨询方式
0563-4036507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展开

受理条件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民政部 2008-9-1 第四章 撤销收养登记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撤销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四)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第三十二条 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三十三条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30日。 第三十四条 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民政部 2008-9-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受理:申请人(自然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当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下一步流程;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自然人)提交的证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自然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登记员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报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办结: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申请人(自然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30日。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告知申请人(自然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自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个工作日 宁国市民政局 朱丹妮 受理岗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审查 0.6个工作日 宁国市民政局 章一力 审查岗 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办结 0.2个工作日 宁国市民政局 朱丹妮 办结岗 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撤销收养决定是否要公告? 要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30日。
审查标准有哪些?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 2008-9-1)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撤销收养登记,由哪个机构作出? 由原收养登记机关作出。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办事评价

满意度: 100.00% ,  评分5.00

  • 5

    累计评价

  • 5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 0

    满意

    占比 0.00%
  • 0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0

    不满意

    占比 0.00%
  • 0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收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