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976356562392/202410-0001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放管服”改革 农民 |
成文日期: | 2024-10-12 | 发布日期: | 2024-10-12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宁国市林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8976356562392/202410-00016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放管服”改革 农民 | ||
成文日期: | 2024-10-12 | ||
发布日期: | 2024-10-12 | ||
发文字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宁国市林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关于印发《宁国市林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林发〔2024〕91号
各乡镇、街道,乡投集团:
为贯彻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设,现印发《宁国市林票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试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林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促进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林票的制发、质押、兑现,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林票,特指债权式林票。是指国有林业平台公司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企业或个人森林资源“三权”,包括林地经营权、林木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由国有林业平台公司按村集体、企业或个人占有份额制发的债权凭证。
第三条 林票管理遵循自愿投资、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对林票制发、质押、兑现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债权式林票
第一节 制 发
第五条 国有林业平台公司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企业或个人森林资源,根据村集体、企业或个人持有的份额或森林资源面积,由国有林业平台公司量化成林票,发放给村集体、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 债权式林票为纸质式样。林票面值实行定额面值,定额按村集体、企业或个人占有份额制发。林票实行实名登记,林票遗失的,持有人可向原制发单位申请补发。
第二节 质押和兑付
第七条 本林票不得流转。有效期为5年,五年后凭现有林票到原发票方重新换发。
第八条 林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凭个人持有林票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质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林票实际价值的70%,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林票有效期,金融机构可予以贷款利率优惠。若林票持有人借款出现本金或利息逾期,逾期3个月后,金融机构可向国有林业平台公司申请兑现借款人的林票,并将兑现款项用于代偿贷款本息,兑现后林票由林业平台公司回收并注销。
第九条 国有林业平台公司对本单位发行的林票承担兜底保证。国有林业平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定期支付相对应合同款项并重新发放林票,支付前应查询相对应的林票状态,处于质押状态的林票,支付款项偿还质押贷款后,所剩余额再支付给林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林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节 注 销
第十条 双方合作经营到期后,按约定比例进行利益分配,分配完毕,林票注销。
第三章 利益分配
第十一条 为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合作经营期间,国有林业平台公司可按年化率3%向村集体持有林票支付收益,按年度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林票式样由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统一设计,国有林业平台公司负责印制发行。林票注明合作经营山场的坐落、林种树种、小班面积、持有人、票面价值和有效期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试行,试行期两年。本办法由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