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医保事业健康、可持续 发展,营造诚实、 自律、守信、互信的信用环境,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 保障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包括定点零售药店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自身权利 及义务,诚信规范经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等。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实行积分制 管理,医疗保障部门依据信用事件的性质、情节及涉及金额 等因素科学赋分,详见附件。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根据零售 药店自身特点、医保基金监管重点、对医保基金的影响力等 因素确定每项指标的赋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条 根据信用积分确定等级,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 A、B、C 三等。按总分值进行排序,前 40%为 A 级,表示信用优良;中间 50%评定为 B 级,表示信用中等;得分后 10% 评定为 C 级,表示信用差。
第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以年度为评价周期,每 年初完成上年度信用评价考核。
第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定点零售药店对评价结果有 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三章 信用奖惩
第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评定信用等级情况,按照本 章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评为A 级的定点零售药店按下列规定进行管 理:(一)可参与有统筹基金支付管理的定点药店的遴选;
(二) 降低日常检查频次,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筛 查、专项检查部署进行监督检查外,不另行对其开展检查;
(三)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宣传守信定点零 售药店;
(四) 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十一条 对评为B 级的定点零售药店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强化定点零 售药店服务人员身份核验管理。
(二)对药店违法违规问题责令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 的不再续签医保协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定点零售药店信用档案, 公布定点零售药店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国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