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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宁医保〔2024〕11 号
成文日期: 2024-03-18 发布日期: 2024-03-18
政策咨询机构: 宁国市医保局 政策咨询电话: 401400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宁国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8 15:55 来源:宁国市医保局 字体:[ ]

各定点零售药店,各科室、二级机构:

现将《宁国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价实施 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国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2024  3  18 日


 

 

宁国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医保事业健康、可持续 发展,营造诚实、 自律、守信、互信的信用环境,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 保障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包括定点零售药店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自身权利 及义务,诚信规范经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等。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实行积分制  管理,医疗保障部门依据信用事件的性质、情节及涉及金额 等因素科学赋分,详见附件。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根据零售 药店自身特点、医保基金监管重点、对医保基金的影响力等 因素确定每项指标的赋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条  根据信用积分确定等级,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 A、B、C 三等。按总分值进行排序,前 40%为 A 级,表示信用优良;中间 50%评定为 B 级,表示信用中等;得分后 10% 评定为 C 级,表示信用差。

第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以年度为评价周期,每 年初完成上年度信用评价考核。

    第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定点零售药店对评价结果有 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三章 信用奖惩

第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评定信用等级情况,按照本 章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评为A 级的定点零售药店按下列规定进行管 理:(一)可参与有统筹基金支付管理的定点药店的遴选;

(二) 降低日常检查频次,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筛 查、专项检查部署进行监督检查外,不另行对其开展检查;

(三)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宣传守信定点零 售药店;

    (四) 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十一条  对评为B 级的定点零售药店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评为C 级的定点零售药店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强化定点零 售药店服务人员身份核验管理。

(二)对药店违法违规问题责令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 的不再续签医保协议。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定点零售药店信用档案, 公布定点零售药店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国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4  1  1 日起实施。


附件

 

宁国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标准

 

 

 

 

 

 

 

 

 

 

 

 

 

 

 

1. 协议履行 60 分)

 

 

 

 

 

 

 

 

 

 

 

 

1.1 服务管理 50 分)

 

1.1.1 药店服 务管理 (销售结算一致性)

20 分)

1.销售药品、耗材等明细与医保结算明细保持一致。 发现串换 1 例扣 5 分;2.门诊慢特病报销需留存处 方、报销比例准确及时、不得拒绝直接报销。如存 在报销比例不对,发现一例扣 10 分,如存在未留存 处方,发现一例扣 5 分,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直报报 销,发现一例,扣 10 分。

 

 

1.1.2 医保宣传培训 10 分)

1.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店内公 布准确的医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公布“食品保健 品不得刷医保卡”等相应内容提示,无过时医保政 策宣传信息,发现一项扣 5 分;2.药店负责人、职 工错误宣传医保政策,发现一项扣 10 分;3.无正当 理由拒不参加医保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未参加一 次扣 10 分。

 

1.1.3 信息变更 10 分)

协议履行期间,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 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  30 个工作日内向医保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违反相 关规定的,发现一次扣 10 分。

1.1.4 明码标价 5 分)

定点零售药店在明显位置公布所售药品零售价格。 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现一次扣 5 分。

1.2.5 价格监测 5 分)

因医保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医药管理服务工作需 要,要求定点药店提供有关信息,经检查发现不实 的,一次扣分 5 分。

 

 

1.2 信息管理 10 分)

 

1.2.1 信息化 10 分)

1.信息化:医保码推广应用, 医保码结算率不低于 70%,低于 70%的扣 5 分;2.标准化:(1)国家医保 信息业务编码全流程应用;(2)编码非标率;(3) 协议维护;3.网络安全:(1)医保专网安全;(2) 业务经办电脑安全;(3)数据安全。

 

 

 

2. 基金监管 (20 分)

2.1 协议处理(行 政处罚)

10 分)

2.1.1 协议处理 (行政处罚)

10 分)

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被稽核扣(追)款的,一次扣 10 分,被医保部门中 止、解除协议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直接进入 C 等。

2.2 配合检查 10 分)

2.2.1 配合检查 10 分)

医保局或者委托的第三方,可定期、不定期对药店 执行医保政策和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药店 应当予以配合,并准确完整提供医药服务有关的材 料和数据。拒不配合检查的一次扣 10 分。

 


 

 

 

 

 

3.   社会信用 10 分)

3.1 失信被执行 人(否决指标)

3.1.1 失信被执行人 (否决指标)

定点零售药店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 控制人被纳入公共信用系统失信“黑名单” 的,直 接进入 C 等。

3.3 奖励情况(10 分)

3.3.1 表扬嘉奖 10 分)

受到医保部门表扬嘉奖的,一次加 10 分,加满为止。

4.   投诉举报 10 分)

4.1 投诉举报(10 分)

4.1.1 投诉举报 10 分)

药店违法违规问题被投诉举报查实的,一例扣 10 分。

 

备注:同一事件同时触犯多项指标的,按最高项目扣分,不得重复扣分。